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渝委发[2002]28号
【颁布时间】 2002-09-26
【实施时间】 2002-09-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5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特色工业园区的意见

特色工业园区是各区县(自治县、市)结合地域资源优势和产业特色、经市政府命名的以工业企业为主体的市级产业园区。建设特色工业园区是加速推进我市城镇化、工业化进程,推动工业经济跨越式发展,尽快把我市建成长江上游经济中心的重大举措,也是我市实施“大城市带动大农村”战略、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扩大城镇就业渠道和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有序转移、促进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重要载体。为构建区域经济发展的新格局,促进全市经济的协调健康发展,现就加快建设特色工业园区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抓住我国加入WTO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历史机遇,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在新世纪、新阶段努力做到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在加快建设三大经济区的过程中,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充分发挥北部新区和两个国家级开发区在区域经济和产业结构调整中的龙头作用,以良好的发展环境和集聚效应促进区县(自治县、市)特色工业园区发展,构筑布局合理、相互促进、各显优势、梯次型的经济发展格局,迅速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增长优势,抢占先机,加快发展,早日把我市建成长江上游经济中心。
  
  二、发展目标
  
  从2002年到2006年,优选建设40个左右、占地约50平方公里的特色工业园区,实现总产值1000亿元,税收50亿元,安置劳动力100万人。到2010年,共计建设60个左右、占地约100平方公里的特色工业园区,实现总产值2000亿元,税收100亿元,安置劳动力150万人。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园区建设与城镇规划相结合的原则。每个区县(自治县、市)可规划建设一至二个特色工业园区。园区建设要着眼长远,统一规划,并纳入城镇总体规划,与所在地区城镇化、亿元强镇规划相结合,并制定分步实施规划和近期建设计划。条件成熟一个报批一个,由小到大逐步发展。
  
  (二)坚持市场导向和体制创新的原则。特色工业园区布局要以市场需求为前提,开发建设必须实行市场化运作,按照市场规则办事,创新园区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做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资分开”,发挥园区的示范样板作用。
  
  (三)坚持突出特色、因地制宜的原则。建设特色工业园区要根据本地区资源优势和地理条件,因地制宜,形成产业特色,靠特色和优势提高竞争力。园区必须突出发展二、三产业,以工业为主,推进工业化进程;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高科技园区,突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外向型产业。园区建设要与当地的专业市场紧密结合,相互促进。
  
  (四)坚持优化和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特色工业园区原则上要从已有一定基础的工业园区中优选,提高土地利用率。正确处理好加快发展与保护生态环境的关系,严格把好园区企业准入关,不能以浪费资源、牺牲环境为代价谋求暂时发展。
  
  (五)坚持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的原则。建设特色工业园区要树立全市一盘棋的思想,服从大局、突出重点、有序发展。区域经济发展和园区布局要与三大经济区建设总体规划协调一致,与全市工业结构调整的总体思路、发展方向和发展目标相衔接,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避免产业趋同和重复建设。
  
  四、主要措施
  
  (一)高起点、严要求,做好特色工业园区的规划编制工作。规划要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并具有较强的超前性、科学性和带动性,要预留适量的拓展用地,为后续发展留有余地。要科学合理地选择区位,特色工业园区应依托现代交通运输体系,靠近现有城镇或与城镇建设规划紧密结合,尽量从现有园区中优选,尽可能充分利用已有的公共设施,降低开发成本,以特色工业园区建设推动城镇建设。
  
  (二)优化土地配置,实施集中整治。进一步优化用地结构,用好、用活国家和市政府制定的土地置换、土地整治和土地周转政策。通过审批可采取转让、出租、作价入股等多种形式获取建设用地,切实保障园区用地。特色工业园区用地要以项目为基础,滚动发展,既不能有项目无土地,也不能有土地无项目,坚决防止盲目圈地新建和撂荒土地。坚持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相结合,加大土地开发集中整治力度,扩大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共享性,将分散的成长性强的企业和新建企业向特色工业园区集聚。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