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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渝委发[2002]28号
【颁布时间】 2002-09-26
【实施时间】 2002-09-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5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特色工业园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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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坚持分类指导,积极开发利用特色资源。特色工业园区建设要体现大工业带大农业的战略,与农业产业化紧密结合,充分利用当地的自然资源和劳动力资源。都市发达经济圈的特色工业园区,要成为以高新技术为先导、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现代产业基地,适当布局可容纳一定数量的城镇劳动力就业的都市型工业企业,发挥中心城市的经济辐射作用。渝西经济走廊的特色工业园区,要重点发展与城市大工业配套服务的相关产业和以农副产品深加工为主的中小企业,形成产业密集带和中小城镇连绵区。三峡库区生态经济区的特色工业园区,要依托优势资源,重点发展绿色、环保产业,结合农业产业化发展生态型加工产业。
  
  (四)扩大开放,招商引资。要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在扩大开放上来,努力改善投资环境,拓宽视野、创新思路,在特色工业园区中大量引进外资企业和国内优势企业。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不断吸引民营企业入驻,努力使特色工业园区成为全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极。
  
  (五)大力发展加工型企业和适应市场需要的劳动密集型产业。通过发展以先进适用技术为主的加工型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努力为城镇劳动力和农村剩余劳动力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六)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资体系。特色工业园区应多渠道筹集资金,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的新型投融资体制。要利用股票上市融资,创造条件逐步实施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配股。支持市场前景好的项目发行企业债券,利用资金市场直接融资,建设投融资服务体系。
  
  五、配套政策
  
  (一)返还土地出让金。对经市政府批准的特色工业园区内应当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后,全额返还园区用于土地整治。
  
  (二)返还城市建设配套费。对经市政府批准的特色工业园区内城市建设配套费实行先征后返,市和区县两级全额返还园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三)税收超基数返还。对经市政府批准的特色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建成投产后5年内,在现有财政体制不变的情况下,对超基数新增的地方税收和共享税收属市级和区县级财政留成的50%返还园区,用于土地整治、基础设施建设和园区发展。
  
  (四)加大财政的资金扶持力度。积极争取财政对特色工业园区内企业的国债项目和科技项目的贴息等政策支持。西部开发的国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向园区倾斜,增加对园区的投入。
  
  (五)集中小城镇建设的专项资金用于特色工业园区建设。将市政府对市级小城镇试点镇的专项补助金(该政策可连续享受5年)及各区县(自治县、市)的配套资金,集中用于该区县(自治县、市)特色工业园区的建设,推动小城镇建设同步发展。
  
  (六)特色工业园区可以适用我市西部大开发和招商引资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并根据今后的情况予以补充。
  
  六、组织管理
  
  (一)成立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规划建设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一位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一位副秘书长和市经委一位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市经委、市计委、市农办、市建委、市科委、市外经委、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劳动保障局、市环保局等部门组成。市特色工业园区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特色工业园区建设的审核,负责拟定相关政策法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委。
  
  (二)加强领导。各区县(自治县、市)要加强特色工业园区规划建设的领导,要选择事业心强、开拓型的领导干部负责园区的建设工作。同时,要大力引进各类具有创新精神的人才参与园区开发。
  
  (三)成立特色工业园区的管理机构。各区县(自治县、市)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要求,建立具有较强协调能力的园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负责特色工业园区的对外招商、项目申报和全方位服务。
  
  (四)市级相关部门要搞好协调配合。各单位要结合部门业务工作提出促进特色工业园区建设的实施意见,并纳入党政工作目标考核。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意见。
  
  七、特色工业园区的申报
  
  (一)特色工业园区的设立条件:已制定总体规划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园区规划符合产业政策,具有本地资源特色和产业特色;成立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园区开发(股份制)公司;建立起具有较强协调能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可开发利用土地在1平方公里以上。
  
  (二)申报程序。特色工业园区由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向市特色工业园区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委)申报,市园区领导小组严格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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