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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9.深化课程改革。制订职业教育课程改革和教材建设规划,提高我省职业教育课程开发、教材编写水平,组织编写—批反映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方法的具有行业特点、地方特色的教材。教学内容应与职业标准衔接。开发现代教学媒体和教学软件,大力推进现代教育技术的应用。 20.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扩大高校职业教育师资班的规模,选择2至3所普通高校设立职业教育师范学院,在部分高校为职业学校教师开设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研究生课程进修和学历补偿班,高校每年招收一定数量的有实践经验的人员经培养后到职业学校任教。高级技工学校要积极承担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的培养、培训任务。加强在职教师培训,定期安排教师到企事业单位进行专业实践活动,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加强专业带头人员和骨干教师的培养。制定有关政策鼓励专业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考取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资格。吸引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有特殊技能的人员到学校任教。 21.加强职业教育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工作,充分发挥研究机构的作用,为职业教育宏观决策和职业学校改革与发展服务。 六、严格实施就业准入制度,加强职业教育与劳动就业的联系 22.大力推行劳动预备制度,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用人单位招收、录用职工,属于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必须从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属于一般职业(工种)的,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中优先录用。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也必须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劳动保障、人事等部门要加大监察力度,加强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要限期纠正并给予处罚。 23.完善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职业学校毕业生申请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下(含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时,只进行操作技能考核;部分教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开设的主体专业,经劳动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其毕业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可视同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经人事、教育行政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职业学校相关专业的毕业生,不受工作年限的限制,可直接申请参加专业技术从业资格考试,并免试部分科目。各地劳动保障、人事或相关部门要统筹规划,注意发挥和利用职业学校的优势,优先在具备条件的职业学校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或职业资格考试机构。 七、多渠道筹集资金,增加职业教育经费投入 24.加大对职业教育的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确保用于职业教育的财政性经费逐步增长,确保公办职业学校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省财政安排职业教育专项经费,用于“十、百、千工程”建设。城市教育费附加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20%,主要用于职业学校实验、实习设备的更新和办学条件的改善。 25.企业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实施职业教育和培训,承担相应的费用。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照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做到专款专用。企业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都应按规定比例安排资金用于职工技术培训。对不按规定实施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企业,县级以上政府可以收取其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 26.利用金融、税收以及社会捐助等手段支持职业教育的发展。各级政府应支持各种社会力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奖励学习优秀的学生,资助经济困难的学生。金融机构要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职业教育提供助学贷款,优先为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村职业学校毕业生开展生产经营提供小额贷款。认真执行国家对教育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职业学校办好实习基地、发展校办产业和开展社会服务。鼓励社会各界及公民个人对职业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企业和个人通过政府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对职业教育的资助和捐赠,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27.加强职业教育经费管理。职业学校按规定收取的学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地方各级财政应全额返还职业学校按规定收取的学费和杂费,不得冲抵财政拨款,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挪用。严禁向职业学校乱收费。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和审计制度,提高职业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 八、加强领导,推动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28.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职业教育的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有力的政策措施,推进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要依法治教、依法管理、依法办学,加强对职业教育的督导检查。要大力宣传职业教育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重要作用,在全社会弘扬“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的风尚,表彰奖励在职业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在全社会营造有利于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浓厚氛围。 二00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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