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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02]145号
【颁布时间】 2002-09-26
【实施时间】 2002-09-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5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省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青海省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
  
  (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2002年9月)

  
  为了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建立规范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推进真正意义上的财政综合预算,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精神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
  
  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转变和公共财政的发展要求,通过改革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方式,建立规范的预算外收入“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政府调控”的收缴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财政分配秩序,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促进政府各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开展,为青海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改革遵循的原则
  
  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遵循以下原则:
  
  1、有利于规范管理。通过改革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方式,取消原来对一些单位实行的预算外收入按一定比例留用、不上缴财政专户的做法,建立规范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推进真正意义上的财政综合预算。
  
  2、有利于加强管理监督。通过建立新的收缴财政专户、收缴程序以及加强财政票据监管,改变目前由执收单位通过设立过渡性账户将所收收入层层上解到主管部门,再由主管部门汇总后按一定期限集中缴入财政专户的办法,使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的全过程置于有效的监管之下。
  
  3、有利于简化操作程序。通过委托银行或机构统一代收,确保预算外资金收入及时足额地缴入财政专户,方便缴款人缴款和执收单位收缴管理,操作尽可能简便易行。
  
  4、有利于分步实施。改革要从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入收缴入手,逐步过渡到规范整个财政性资金的收入收缴。收缴计算机网络建设先由省级试行,今后再逐步建立全省统一的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网络。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规范预算外资金收入项目及标准
  
  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及标准是改革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制度的基础。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总体部署,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及标准已清理完毕,行政事业单位的其他收入(包括国有资产的租赁收入等)的清理正在进行。因此,这次收缴制度改革以省人民政府公布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为基础,以进一步巩固清理整顿成果为目标进行。
  
  (二)实行预算外资金收入项目代码管理
  
  为保证严格按政策收费,准确及时核算资金,对省直单位、收入项目和预算管理方式等实行收缴代码管理。收缴代码遵循统一、规范、实用的编码规则,并采用层次编码法,具体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编制,按照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收费目录和统一编码建立项目库。各地区、各部门越权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不予编码。
  
  (三)取消执收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性专户,设立预算外收入收缴财政专户
  
  实施预算外收入收缴制度改革后,各行政主管部门和执收单位的收支过渡账户一律取销,代之以由财政部门直接管理的新的预算外资金收缴财政专户。为方便缴款人缴款,财政部门将通过政府招标的方式选择2—3家商业银行作为代收银行,并在代收银行设立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财政专户,该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外资金的收缴情况,并按执收单位和收入项目进行明细核算。选定的代收银行必须具备良好的业绩和资信及完善的机构和服务网络,资金结算划转必须符合财政部门要求等条件。代收银行网点由代收银行按照方便缴款人缴款和合理布局的原则提出,报财政部门会同人民银行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根据目前我省实际,省级和各地区的银行代收系统可实行分网运行。今后,随着代收网的不断完善,再逐步建立全省统一的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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