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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实行预算外资金委托银行或机构代收办法,规范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程序 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实行直接缴库和集中缴库两种程序,由财政部门按照方便缴款人缴款和有利于监管的要求确定。 1、直接缴库。执收单位按有关政策规定向缴款人开具缴款凭证与执收票据合一的《青海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人持《青海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直接到公布的任何代收银行网点办理缴款,代收银行通过资金清算汇划系统将代收资金足额划转至财政专户,财政部门依据代收银行传递的数据登记账务。对涉及上下级按比例分成的收入,所有收入先全额缴入省级财政专户,经省级财政部门与主管部门核对后,再根据分成办法按旬分解上缴或下划。 2、集中缴库。对一些特定的收入项目和垂直管理部门暂时无法直接办理缴库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如执收行为与提供服务同时发生,不便由缴款人及时到代收银行缴款和银行代收网点暂时无法覆盖的边远地区以及单次收款额在规定数额以下的预算外资金收入,经批准采取由执收单位直接收取,收取的资金按收入项目汇总填写《青海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当日或至迟次日集中缴入代收银行。对暂不实行“收缴分离”的预算外资金收入,仍由执收单位直接收取。同时,执收单位内部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3、信息传递。代收银行按照与财政部门签定的《代理代缴协议》及有关规定,对预算外资金收入情况按照执收单位、收入项目向财政部门报送旬(月、年)报表,并向行政主管部门反馈该部门及所属各执收单位的收入收缴数据和信息。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代收银行按月核对收入收缴数据,以保证收入收缴数据的一致。 (五)启用收缴合一的新版财政票据,完善收缴票据监管体系 为适应政府财政管理信息和简化手续、方便缴费人的需要,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收缴实行缴款凭证与执收票据合一的《青海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缴合一的缴款书由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式样统一印制,其购领、核销、稽查等按照财政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运用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对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加强对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的管理是各级政府部门不可推卸的责任。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户和收缴票据的监督管理;各行政主管部门及执收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确保资金及时足额缴入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财政专户;代收银行要按照与财政部门签订的代理协议及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汇划清算和信息反馈;人民银行要配合财政部门加强对代收银行代收的预算外资金收缴、汇划清算业务的监督。 为加强和规范对财政资金收入收缴的管理,对纳入预算管理但仍实行集中缴库方式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入,经确认可由代收银行代收,并按规定的程序由财政部门按旬划入国库单一账户。 三、改革的实施步骤 推行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分离”管理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十分艰巨。为使这项改革工作顺利进行,采取分步实施的办法。今年第四季度,选择一部分收费额大、收费对象相对固定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先行实施改革试点。2003年上半年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在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和有条件的地区推开,下半年起在其余地区逐步推行,争取2004年底前全省90%以上的州地市县实行新的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 四、改革的配套措施 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是对财政资金收入收缴方式的重大变革。为此,要做好以下配套工作: (一)加强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领导 为确保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和补充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改革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单位,同时要求各成员单位积极配合,并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把相关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二)制订和修订相应的法规和管理办法 一方面,要修订和补充《青海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预算管理暂行规定》和《青海省省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等;另一方面,省财政厅要按照改革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青海省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办法》、《违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分离管理制度处分暂行规定》。明确财政部门、各行政主管部门、执收单位、人民银行和各代收银行及网点等在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中的职责,为改革提供制度保障。 (三)建立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和银行代收清算系统 要按照新的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的要求,建立管理先进、数据准确的财政信息网络系统和银行代收清算系统,为预算外资金收缴、汇划清算和高效运作提供技术保障。 (四)完善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监管和经费保障机制 财政部门要利用预算外资金收缴票据监控手段和信息网络系统,加强对执收单位收入的监督管理。同时,通过规范预算外资金收支,建立健全对完成其收入任务执收单位的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推进财政综合预算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