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劳动局
【发文字号】 深劳[2002]60号
【颁布时间】 2002-09-26
【实施时间】 2000-08-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45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劳动局、深圳市总工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试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意见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职业高中毕业生实行双证制度的暂行办法》等24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劳动局、深圳市总工会关于印发深圳市 试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意见的通知
  
  (2000年8月1日深劳[2000]100号)

  
  各试点企业:
  
  为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劳动关系双方主体的自我调节机制,规范和指导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试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开展这项工作,执行中的有关情况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深圳市试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意见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工会代表与企业代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就企业工资分配及其工资相关问题,进行平等协商并签订工资集体合同的行为。为指导深圳企业搞好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保障企业及员工合法权益,建立良好、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深圳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国际劳动公约》及深圳特区工资法规、政策,现就我市试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资集体协商的主体
  
  (一)工会代表
  
  企业应建立工会,工会组织依《工会法》成立,并经市总工会资格审查。企业工会为员工代表组织,是工资集体协商的劳方主体。
  
  工会代表为3人或5人,由工会组织委派或由本企业员工选举产生。其中首席代表1人,一般由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代表应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
  
  工会代表职责是负责工资集体协商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并在协商中享有平等建议权、否决权、赞同权和陈述权。其参加工资集体协商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享受正常工资、福利待遇。
  
  工会代表的义务和责任,监督企业执行工资集体协议,并督促本企业员工遵守协议规定。
  
  (二)企业代表
  
  企业代表由其法定代表人及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其他人员担任,是工资集体协商的资方主体。
  
  企业代表为3人或5人,由董事长或总经理任命。其中首席代表1人,一般由法定代表人担任。
  
  企业代表职责是负责工资集体协商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并享有平等的建议权、否决权、赞同权和陈述权。
  
  企业代表的义务和责任,监督员工执行工资集体协议,并督促企业经营者遵守协议规定。
  
  二、工资集体协商的原则和程序
  
  (一)工资集体协商的原则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2.协商双方应坚持平等、互利、合作;
  
  3.协商双方应采取协商互让方法,任何一方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二)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
  
  1.工资集体协商意向书的提出。
  
  企业和工会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工会代表应将工资协商意向书提交员工代表大会或员工大会讨论。工资集体协商的提出方应向对方提出书面的协商意向书。意向书明确准备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另一方接到协商意向书后,应于十五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并进行协商。企业或工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在不违反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不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协商双方有义务在意向书提出一个月前向对方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2.工资集体协商的过程
  
  首先,在协商前,协商双方应掌握和了解如下相关情况:
  
  (1)国家有关工资分配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本地区、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
  
  (3)本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
  
  (4)市政府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最低工资标准;
  
  (5)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6)本企业实现利税、企业净产值、劳动生产率、工资利税率、资本收益率;
  
  其次,在了解相关情况及协商工作准备就绪的情况下,召开双方代表联席会议,讨论双方对工资水平及增长率的要求和意见。讨论中协商双方可以对协商范围内的问题发表充分意见,但不得使用侮辱、谩骂等有损人格的语言攻击对方。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应有书面记录,记录员由双方协商指定。协商代表不得担任记录员。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