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10、建立新的粮食企业运行机制。购销企业和附营企业,都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管理者能上能下、职工能进能出、收入能高能低的企业运行机制。在用人制度上,实行聘任制,公开选聘,竞争上岗。在收入分配上,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有条件的企业经营者可以试行年薪制。要积极推行站(库)务公开制度,实行集体决策,充分发挥职代会作用,加强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完善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监督约束机制。 四、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办法 11、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轨和促进再就业工作实施意见》(淮发[2001]44号)文件规定执行,享受下岗人员的优惠政策。 12、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要合理确定经济补偿金标准。对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原则上按在岗工作年限计算,每满1年付1个月相当于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费补助费,本人上年度平均收入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对一次性支付有困难的企业,可在与职工协商的基础上,按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数额,与职工签订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由企业根据协议按年或月为其代缴社会保险费,作为抵减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也可经职工本人同意,一次性转为职工在企业的个人股份。 13、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要认真清理和认定企业与职工相互间的历史拖欠,企业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一次性予以结清。对难以一次性结清的企业,可本着劳动关系和债权债务分开处理的原则,妥善处理好企业与职工个人债权债务问题,企业与职工在协商的基础上,可达成分期偿还协议。 14、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凡所在单位参加了失业保险并依法足额缴费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企业应及时为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等有关资料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职工失业后,应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指定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按规定支付失业保险金。 凡2002年年底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按规定本人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可一次性领取。 15、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由企业负责到劳动保障经办机构为其核对缴费记录和个人缴费年限,劳动保障经办机构负责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接续手续,并由企业向个人发放社会保险接续通知书。 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所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本着谁欠缴谁补缴的原则,属个人欠缴的,由个人一次性补齐,所需资金从补偿金中支付;属单位欠缴的,有能力的单位应一次性补齐,对困难企业可与地税、社保机构达成分期补缴协议。对特别困难的企业,经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报政府批准后,企业所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由财政部门分期补缴。 16、对于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其过去国家政策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予以保留,个人帐户继续计息,无论以何种方式实现再就业或不再就业,只要继续缴费,缴费年限均合并计算,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达15年的,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17、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已满30年的职工,实行企业内部退养,由企业发放生活费,缴纳社会保险费至退休。对特困企业,经政府批准,由劳动保障、财政部门为其代缴社会保险费。发放生活费确有困难的企业,按规定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达到退休年龄时,依法享受退休养老保险待遇。 对因工致残或患职业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经市医务劳动委员会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达5-6级的,可比照上述人员办法处理。 18、对实现再就业困难,且接近企业内退年龄(工龄不满30年,女40周岁以上、男45周岁以上)的未聘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经本人与企业协商,可签订社会保险协议,由企业代缴社会保险费,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19、对困难企业中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人员,在政策上给予适当照顾。市级劳动模范,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由财政部门代缴至15年;省、部级劳动模范,养老保险费由财政部门代缴至退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