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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淮南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淮府[2002]72号
【颁布时间】 2002-09-26
【实施时间】 2002-09-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5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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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其档案由其原隶属单位移交到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经办机构,由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经办机构代办社会保险关系、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亦可代办职称评定、退休等有关手续。重新就业时,将其养老保险等关系转移到新的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21、企业要及时将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按其户口所在地编制花名册移交街道社区,由街道社区对移交的人员进行管理,摸清其就业、家庭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失业期间或失业期满后,凡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五、认真落实各项配套政策措施
  
  22、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国有粮食企业的改革,认真落实各项配套政策措施,积极帮助筹措改革资金。
  
  (1)在今后2-3年内,从财政粮食专项基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补助。
  
  (2)房改部门要将国有粮食企业出售的自有公房的售房资金,留足职工住房公积金和20%的房屋维修基金后的剩余部分,全额返还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职工安置。
  
  (3)土地部门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中涉及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经营性用地需依法办理有偿使用手续,其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和租赁费要全额留给企业;对破产关闭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可出让变现,优先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职工安置;对企业兴办三产的国有土地、房产进入市场增值部分,可全部转作国有资本金,优先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职工安置。
  
  (4)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于企业支出改革成本形成的债务要予以冲减国有资本。
  
  (5)商业银行要支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对暂时不能变现的资产可给予抵押贷款,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职工安置。
  
  (6)农业发展银行对重组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按新的法人给予开户和贷款。
  
  (7)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把粮食企业职工统一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给予办理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
  
  (8)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中需支付的审核、评估、验资、咨询、登记、鉴证等费用,属政府部门收取的,只收工本费;属中介机构收取的,按国家规定最低收费标准减半收费,特殊困难的企业可在此幅度内减、缓、免。
  
  (9)粮食部门和粮食企业要把产权转让收入、处置闲置资产收入、土地出让收入、清收外欠款和抵押贷款等多形式、多渠道筹集的资金纳入改革成本。仍然不足的,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23、切实减轻国有粮食企业负担。各级财税部门必须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免征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要求,把对粮食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所需行政经费要列入同级政府的财政预算。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向粮食企业摊派、报销费用。
  
  六、加强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组织领导
  
  24、切实加强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领导。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直接关系到粮食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成败和社会稳定。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统筹协调,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要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分工明确的部门责任制,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财政、税务、工商、劳动保障、国土资源、房地产(房改)、银行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创造宽松环境。
  
  凤台县政府、毛集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县、区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
  
  25、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政企分开的原则,切实转变职能。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担负起具体组织和指导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责任,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要先行试点,逐步推开。各国有粮食企业要科学周密地制定改革方案,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争取广大职工的理解和支持。要妥善处理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务求实效,确保按期完成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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