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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职业高中毕业生实行双证制度的暂行办法》等24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9年3月4日深劳[1999]36号) 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管理,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推进我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高员工素质,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现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管理,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鉴定所是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考核并评定技能等级的机构。 第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四条 鉴定所在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时,应遵循客观、公开、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 市劳动行政部门委托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指导中心)实施对鉴定所的业务管理。 第二章 鉴定所的设立、变更与年审 第六条 申办鉴定所除应具备《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鉴定所人员要求 1.所长: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技师职务,从事培训考核工作5年以上。 2.管理人员: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高级技术等级证书,从事培训考核工作3年以上,其中至少有1人能进行计算机操作。 3.设备维护人员: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本工种中级以上技术等级证书。 4.财务管理人员: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财会人员上岗证书。 (二)鉴定所办公场地要求:办公场地不少于30平方米,并配置相应的办公设备。 第七条 申办鉴定所的单位,应向市劳动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 (二)申办单位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担任鉴定所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四)《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所审批呈报表》; (五)成立鉴定所的可行性报告; (六)鉴定所场地、设备清单。 第八条 鉴定所改变名称、工种和层次,应报市劳动部门批准;鉴定所改变地址、电话、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应报市指导中心备案。 第九条 鉴定所申请增设鉴定工种应符合《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并向市劳动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增设工种申请报告; (二)《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所增设工种审批呈报表》; (三)增设工种的可行性报告; (四)增设工种的场地、设备清单; (五)增设工种的考评员推荐名单及简历。 第十条 市劳动部门应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对申办单位的申办条件和资格进行审查,并根据全市鉴定所的总体布局和发展规划,在接受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答复。 第十一条 经审查批准的鉴定机构,由市劳动部门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标牌。 在取得鉴定许可证后,鉴定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到市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到市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后,方可开展鉴定工作。注1(注1:此条原文为:第十一条经审查批准的鉴定机构,由市劳动部门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标牌。) 第十二条 市劳动部门对鉴定所实行年审制度,每两年年审一次。市劳动部门根据鉴定所的年审情况决定是否续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 第十三条 年审的主要内容是: (一)鉴定所的办公场地、考核场地、仪器设备、检测手段等考核条件; (二)各种规章制度建设情况; (三)鉴定所人员配置情况; (四)鉴定所的考务管理情况; (五)鉴定收费情况; (六)鉴定工作纪律。 第三章 鉴定工作规程 第十四条 鉴定所应严格按照《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和市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鉴定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鉴定工作的考务管理,严肃考风考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