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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劳动局
【发文字号】 深劳[2002]60号
【颁布时间】 2002-09-26
【实施时间】 1999-03-04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645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决定

[接上页]

  第三十八条 鉴定所工作人员在鉴定过程中玩忽职守,造成丢失考生工件或其他无法鉴定考生成绩等责任事故的,给予鉴定所警告,并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由当事人向市指导中心写出书面检查。
  
  第三十九条 鉴定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市指导中心在年审时报请市劳动部门取消其鉴定资格或部分工种鉴定资格:
  
  (一)鉴定所的考核场地、仪器设备、检测手段等考核条件明显落后,人员素质低下,已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
  
  (二)鉴定所管理严重混乱,多次出现工作人员营私舞弊或擅自更改成绩的;
  
  (三)鉴定所多次出现丢失考生工件或其他无法鉴定考生成绩等责任事故的;
  
  (四)鉴定所不按规定保存好考生工件,多次造成考生成绩无法复查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经上级劳动部门批准成立的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应向市劳动部门提交成立鉴定站的有关资料,报市劳动部门备案。行业特有鉴定站(所)接受市职业技能指导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注5(注5:此条原文为:第四十条经上级劳动部门批准成立的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应向市劳动部门提交成立鉴定站的有关资料,报市劳动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此条废止)注6(注6:此条原文为:第四十一条行业特有工种鉴定站(所)开展鉴定工作时,其考评员管理、试卷管理、鉴定工作程序等按照行业部门颁发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四十二条 (此条废止)注7(注7:此条原文为:第四十二条行业特有工种鉴定站(所)应于鉴定五日前报市指导中心备案,市指导中心派遣督考员(巡考员)监督考试过程,检查考核质量。鉴定工作结束后,应将鉴定结果报市劳动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劳动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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