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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曲靖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曲靖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
【颁布时间】 2002-10-22
【实施时间】 2003-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5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曲靖市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曲靖市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二○○二年八月十一日市人民政府第五次市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米东生
  
  二○○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曲靖市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管理,切实管好国有土地资产,确保国有土地资产不流失,为财政创造更多的土地收益,保障和促进土地储备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收购储备资金是指财政拨款,银行贷款等专项用于土地收购补偿、土地开发整理、贷款利息、土地收购支出、土地出让收入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管理依照国家财政法律、法规、政策,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结算进行全过程管理,其目的是保证资金安全,满足收购需要,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具体负责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筹集、使用、分配等日常管理,接受市土地储备委员会的领导、市国土资源局的管理和市财政局的监督。
  
  第五条 市财政局对储备土地出让取得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储备土地出让取得的收入由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直接缴入市财政;土地收购补偿、开发整理、贷款利息等费用及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日常工作经费等方面的支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另行下拨。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六条 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年度资金收支计划,并按拟储备地块编制分项资金收支计划,实行项目资金计划管理。土地储备计划发生变动时,应相应调整资金年度收支计划。
  
  第七条 土地储备资金年度计划,由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备案,报经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资金筹集

  
  第八条 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应多渠道筹集土地收购储备资金,努力降低筹资成本和费用。
  
  第九条 财政拨款指市财政部门拨入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的资金以及返还的土地收益金。
  
  银行贷款指为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向金融单位借入的资金 。
  
  其它借款指为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向其他单位借入的资金。
  
  预收定金以预出让方式向意向用地者收取的预购土地定金。
  
  社会融资指按国家规定,向单位、个人发行土地储备债券,募集土地储备股份获得的收入。
  
  其他收入指储备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在出让前通过出租、抵押等开发利用获得的收入、存款和贷款相抵后的利息。
  
  第十条 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在申请办理银行贷款时,应向委托银行提交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年度资金收支计划、会计报表以及银行需要提交的文件、资料,申请和取得年度贷款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内,根据土地储备业务的资金需要,向银行提交储备地块的收购合同、储备方案、分项资金收支计划和贷款所需的文件、资料,按规定申请和取得授信贷款。
  
  
第四章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土地收购储备过程中征用、收购、收回的补偿费、土地开发整理费及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土地收购、前期开发整理、贷款利息、储备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以每一地块为核算单位,分别计入土地储备和开发成本,实行成本核算。
  
  第十三条 土地收购补偿费指用于土地征用、收回、收购和安置补偿的费用及其置换土地的价差支出。土地收购补偿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测算评估后,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补偿,特殊补偿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
  
  第十四条 土地开发整理费用是指在储备土地出让前,以提升土地的经济价值为目的,对土地进行平整和基础设施建设而发生的工程费用。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应采取工程招标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担。
  
  
第五章收益分配

  
  第十五条 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财务资金收支管理,认真核算成本,按时归还各类借款利息。有关税费缴纳,待供应土地时由用地者及时足额缴纳。
  
  第十六条 土地纯收益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一)土地纯收益的20%作为土地储备周转金,20%作为储备风险资金,由财政返还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的人员工资及日常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局从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上交的土地纯收益中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其项目经费适当放宽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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