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二)推进社区康复工作,把康复服务引入家庭。认真贯彻《福建省城市社区建设纲要(试行)》和《福建省乡镇工作纲要(试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规划和部署社区建设工作时,要将残疾人康复工作列入总体规划,纳入社区建设重要内容。社区要组织调查摸底、建档立卡,掌握残疾人康复需求;开避适合的场所,配置适宜的设备、器具,开展康复训练与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开展社区康复骨干培训,指导家庭进行康复训练,并做好与专业康复机构的转诊工作,逐步将康复服务引入家庭。 (三)对贫困残疾人康复提供特殊帮助。各级政府和卫生、民政、公安、教育、财政、残联等部门要对贫困残疾人康复治疗和医疗救助制定相关政策,采取分级负担、减免费用等措施,解决贫困残疾人康复治疗问题,并落实好省政府颁布的残疾人优惠政策。要积极筹措专项资金用于残疾人康复;充分考虑残疾人康复的特殊性,对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建立医疗救助制度给予照顾;同时,要通过政府为民办实事等形式予以帮助;要做好贫困残疾人康复后的职业和劳动技能培训,帮助其摆脱贫困。 省直有关部门要对山区市、县的残疾人康复工作给予政策和经费上的扶持,在实施重点康复工作中,要制定具体办法,解决贫困残疾人的治疗和康复问题;要通过沿海地区与山区地区协作和对口支援等方式,增强山区市、县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基础能力。 (四)加大经费投入,开发社会资源,确保残疾人康复任务的完成。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康复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及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需要,提供经费保障。要按照省残疾人事业发展计划及其配套康复实施方案规定的残疾人康复任务指标和要求,安排落实好康复经费。同时,要制定有关政策和扶持措施,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参与残疾人康复工作,加快社会福利事业社会办进程;要多渠道筹措资金,用于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残疾人康复基础设施建设。要结合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盘活社会资源。要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残疾人康复后的就学、就业和培训,为残疾人全面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要积极开展社会救助,开通专项捐助渠道,设立专项基金;有关部门每年应安排一定彩票公益金用于残疾人康复工作;争取和联系各地慈善机构每年为部分特困残疾人开展白内障复明手术、假肢装配、聋儿语训等项目提供资金和定向捐助。要采取“走出去引进来”的方式争取国际合作,推动重点康复项目的实施。鼓励志愿者积极参与残疾人康复工作,对残疾人的治疗、康复和全面参与社会生活给予援助。 (五)加强专业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省直有关部门要将康复医学教育纳入有关教育计划,医学院校必须设置康复医学教程,加强康复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培养高素质的专业人才。有计划采取多种方式对现有人员进行在职培训,不断提高其康复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十五”末期,通过建立岗位培训制度,对从事康复业务工作的人员逐步实现持证上岗;将残疾人康复业务纳入全科医生培训内容,增强基层残疾人康复服务力量;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制定相关计划,对农村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医务人员进行全科医生培训。进一步完善康复医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健全康复从业人员任职资格评价体系和管理制度,稳定和发展残疾人康复专业人员队伍,提高专业康复工作者水平。 (六)开展宣传教育,做好残疾预防。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重视残疾人康复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与残疾人康复工作有关的公益宣传服务,普及康复知识,提高残疾预防意识。各级各类康复机构、医院和与残疾人康复工作有关的协(学)会要主动开展宣传和咨询服务,对残疾人及其家属、社会工作者进行培训,传授康复方法,提高残疾人自我康复意识。 积极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建立健全出生缺陷干预体系,避免常见、重大出生缺陷和先天残疾的发生;预防缺碘、氟中毒等环境因素致残;降低药物致残发生率;减少疾病致残;加强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交通安全工作,减少事故致残的发生。倡导早期干预和早期康复训练,控制残疾程度的加重。 四、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残疾人康复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