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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10-22
【实施时间】 2002-10-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5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福建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等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康复是残疾人就学、就业、全面参与社会生活的前提,是残疾人的迫切需求。残疾人康复工作是政府工作的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做好残疾人康复工作,有利于减轻社会负担、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提高人权保障水平,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是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具体体现。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的要求,充分认识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的职责,把残疾人康复工作作为执政为民的一项重要工作,共同做好,落实责任。
  
  地方各级政府要切实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两个文明建设规划,列入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各级卫生、民政、教育、公安、财政、残联等有关部门要将残疾人康复的有关工作纳入本部门业务范围,各司其职,从本部门职责出发,深入调查掌握残疾人康复需求,在制定政策、措施和规划时,充分考虑残疾人的康复需求;各级残联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康复工作计划,协调解决残疾人康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各项残疾人康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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