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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甘肃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甘肃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加快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甘肃省重点实验室是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甘肃省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培养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围绕国家发展战略目标,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其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四条 实验室是按照“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依托大学、科研院所、企业具有原始创新能力的机构建设的科研实体。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 甘肃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支持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制定本省实验室管理细则和评估、考核办法,指导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实验室建设。 (三)聘任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四)批准实验室的建立、重组、合并和撤销。组织实验室评估和考核。 (五)资助实验室重点课题研究。 (六)向科技部推荐立项条件成熟,符合国家重点实验室要求的省级重点实验室。 第六条 依托单位是实验室建设的投入主体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以及经费等配套条件。 (二)负责推荐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实验室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及委员。 (三)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省科技厅做好实验室的评估工作。 (四)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牛的有关问题。 第三章实验室设立 第七条 实验室建设坚持“三高一优两重点”的原则。“三高”即高水平研究机构、高校和高科技企业;“一优”即优秀的地方实验室;“两重点”即指具有突击前沿获取原始科学创新能力的专门学科实验室和集成关键性、原创性科学技术能力的跨学科综合实验室。 第八条 依托单位及实验室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组建实验室可以依托一个单位,也可依托多个单位联合申请组建。 (二)实验室内部管理规章健全、科学,已形成高效、合理的运行机制。 (三)一般为已运行、并对外开放2年以上的部门(学校、高科技企业)实验室,在本领域中具有国际先进水平或特色,能承担和完成国家和省级重大科研任务。 (四)在相应的学科或技术领域有影响力,是国内同行公认的科研和学术领先单位,有广泛的国内外科技交流合作业绩和有较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 (五)拥有若干名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一支高素质、结构合理、精干高效、团结进取的科研队伍。 (六)具备开展重大应用基础研究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和设施。有实验室使用和管理的相对集中的实验场地。 (七)依托单位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能够为研究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后勤保障。 (八)依托单位根据实验室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国际和国内合作与学术交流。 (九)联合组建实验室的单位需达成切实可行的联合协议。 第九条 实验室设立程序; (一)依据国家或甘肃省重点发展规划和优势学科,申报实验室由依托单位提出、归口管理部门择优推荐(无归口管理部门的机构,可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并报送《甘肃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通过后,由申请单位填报《甘肃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经归口管理部门初审。报省科技厅审批,审批合格的予以立项。 (二)实验室立项后进入建设实施期,其所获建设经费应根据《甘肃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要求安排,主要用于购置先进仪器设备及必要软件等,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应采用招标。 (三)实验室建设应本着“边建设、边研究、边开放”的原则。依托单位在实施实验室建设期间,应定期向省科技厅和归口管理部门报告进展情况,保证实验室人员的相对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