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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建成后,应提交验收或评估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初审后报省科技厅,由省科技厅组织验收或评估。合格者予以批准并颁发匾牌。 第十条 鼓励省部共建实验室,探索有利于科技创新的新型科研组织形式。 第四章主要任务 第十一条 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 (一)承担国家或地方重大基础性和应用基础科学研究项目,发挥该领域学科、技术、人才优势,开展多学科交叉前沿性研究,使该领域保持国内领先并达到国际水平。 (二)组织或联合国内外相关领域内的研究力量,开展相关科学研究。 (三)为甘肃省在该领域内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工程技术研究,提供科研成果储备。 (四)组织学术交流,及时传播国内外科技动态,为甘肃科技、经济发展方向提供指导。 (五)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吸引、培养高素质的研究人员,为甘肃经济发展培养、引进、输送高层次的学术和科研带头人。 (六)开放实验室以研究工作开放为主,同时实行仪器设备、设施及技术、图书资料、软件等条件的开放,注重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网络的建设与使用效率。 (七)重视科学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 第五章运行与管理 第十二条 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试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十三条 实验室在其开展研究业务方面相对独立,经济上实行单独核算。 第十四条 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省科技厅聘任。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学科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任期为5年。一般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特殊情况要经省科技厅批准。 第十五条 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人员聘任、出具报告的真实性、学术交流、资产、技术管理、环境安全、财务、薪筹分配等。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10人,其中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1/3,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不超过1/3。学术委员任期5年,年龄不超过70岁,每次换届应更换1/3以上成员。 第十七条 实验室实行课题制管理和下聘一级的人事制度。人员一律实行聘任制,按实验室发展方向和研究领域由实验室主任公开聘任学科、学术带头人(首席专家),由实验室主任和学科、学术带头人(首席专家)根据研究工作需要和争取课题的实际情况自主聘任其他人员,受聘人员相关费用由学科、学术带头人(首席专家)负担。 第十八条 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署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考核与评估 第十九条 依托单位应当每年对实验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省科技厅和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省科技厅每3年定期组织一次实验室评估。评估工作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坚持“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对评估不合格者,第二年再行评估,如仍不合格,将取消其实验室资质。 第二十一条 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被评估为优秀的实验室,符合国家实验室总体规划的,可申请升级为国家重点实验室。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统一命名为“甘肃省××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为“Key Laboratory of ×××,Gansu Province(依托单位)”。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