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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运用法律手段,加大职业卫生监管力度。要在全市卫生监督和预防保健体制改革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和技术服务体系,加强我市卫生执法队伍建设;要建立和完善监督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做到执法主体到位,目标责任到位,保障措施到位。要积极探索职业卫生监管的有效方法,加强对我市职业病危害突出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人群的监管;要加强职业卫生监督力量,充实职业卫生执法队伍,提高监督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保证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同时要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建设,建立职业卫生技术保障体系,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提高整体服务水平,满足社会需求。 (四)依靠科技进步,控制职业病危害。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积极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和提升各类中小型企业和家庭作坊的产业化生产规模和水平,大力推进健康生产。同时,要淘汰或限制使用危害劳动者健康落后技术、工艺和材料,积极开发、推广和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从根本上减少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在招商引资、引进技术合作项目时,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防止职业病危害从境外向境内转移。 (五)建立健全社会保险体系,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关心劳动者及职业病人的健康和相关权益,依法将有职业病危害的企业纳入工伤社会保险的范围,确保劳动者在受到职业伤害后能得到积极救治,并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的各项待遇。 三、明确职责,齐抓共管,共同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加强职业卫生工作,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责无旁贷,必须各司其职,落实责任,加强协调、配合,以确保我市职业卫生工作的有效开展。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要当好各级政府的参谋,并牵头做好《职业病防治法》的贯彻实施工作。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对职业病防护与管理,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职业性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计划部门要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严格把关,并实行建设项目“三同时”的审查制度。凡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经委负责对安全生产防护设施,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与制度等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好职业病防治相关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和工伤社会保险、职业病人的劳动鉴定等方面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企业登记制度,加强对违规生产经营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把好工商登记关;对无证非法从事有职业危害的经营企业,要坚决予以取缔。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严格有毒有害化学品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制度,对违法生产有毒有害化学品的企业要加强监督、抽查。 外经贸和外资引进管理部门负责把好引进项目的选择关,禁止引进境外以转移职业危害为目的、目前尚无防护办法的技术与项目。 法制、司法部门负责将《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列入普法宣传的计划。 公安部门负责相关犯罪案件的查处。 工会组织要将职业卫生工作作为基层工会组织的重要工作内容,督促并协助企业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监督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协调并督促用人单位解决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问题,纠正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其他部门也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各项职责,特别是要督促企业落实有毒有害作业的申报、劳动者健康档案、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等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