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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甬政发[2002]106号
【颁布时间】 2002-09-25
【实施时间】 2002-09-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6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宁波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制订切实可行的加强职业卫生工作的措施,确保职业病危害的防治工作落到实处。
  
  四、切实加强对职业卫生工作的领导
  
  首先,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工作责任制。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级政府的主要领导要切实承担起对当地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主要责任,把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提到重要议事日程,科学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明确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对于那些领导不力、疏于管理、放任自流、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玩忽职守,导致严重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有关法规、规章,严肃追究政府监管部门和有关领导干部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加大投入力度,确保职业卫生工作的经费需要。各级政府要增加对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以及职业病危害防治科研等的投入,各级财政要设立职业病防治的专项经费,保证职业卫生工作经费投入与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不断增强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的能力。
  
  第三,进一步加大职业卫生法制宣传力度。要有计划地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的职业卫生法律意识。要重点加强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普法宣传,提高用人单位法制观念和职业病防治意识,明确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职业病防治责任和义务;要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履行对劳动者的职业危害告知义务,加强劳动者上岗前教育培训,使劳动者了解相关的权利和义务,提高对职业危害的认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要充分发挥各级工会组织、社会团体、新闻媒介的监督作用,鼓励和支持群众举报,把政府管理、行业自律和群众监督有机结合起来,促进我市职业卫生工作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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