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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西省三部门联合
【发文字号】 赣粮调[2002]22号
【颁布时间】 2002-10-21
【实施时间】 2003-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6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西省三部门联合印发《江西省省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试行)

各设区市粮食局、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

  
  为增强省政府对粮食的宏观调控能力,规范省级储备粮油管理,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制定了《江西省省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江西省省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省政府对粮食的宏观调控能力,确保我省粮食安全,规范省级储备粮油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储备粮油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属省政府。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动用省级储备粮油。各承储单位不得以库存省级储备粮油对外进行任何经济担保。
  
  第三条 省级储备粮主要用于调控省内粮食市场、应付特大灾害或突发事件时的粮食供应,以及省政府确定的其他特定用途。
  
  第四条 省级储备粮油的储存应当做到布局合理、调度灵活、管理科学、储粮安全。
  
  省级储备粮油管理必须做到帐实相符、数量真实、质量良好、管理规范。
  
  省粮食局负责省级储备粮油的库存安全及行政业务管理;省财政厅负责筹措省级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补贴等资金,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省农业发展银行负责落实省级储备粮油的信贷资金,并对粮油库存实施监管。
  
  
第二章粮油库存管理

  
  第五条 省级储备粮油的承储单位必须是经省粮食局按照省制定的省级储备粮油承储资格条件考核认定具有省级储备粮油承储资格的国有粮食企业。原则上一个县只能有一个承储库点。省级储备粮油承储库点、仓号(油罐)一经确定,各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调整的需报省粮食局批准。
  
  第六条 省级储备粮油的入库、出库依据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发展银行联合下达的计划文件。承储单位必须按文件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时限等要求组织粮油入、出库,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
  
  如遇突发事件需紧急动用省级储备粮油,不能及时履行出库手续时,可先凭上级机关的机要电报办理出库,事后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发展银行补下出库计划文件,储存单位据此办理正式出库手续。
  
  第七条 省级储备粮油的承储单位,应认真执行省制定的省级储备粮油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库存实物台帐,使用统一的帐、表、卡及仓牌,并及时、准确、全面地填报省级储备粮油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漏报和拒报。切实做到“帐帐、帐表、帐卡、帐实”相符,自觉接受上级或同级粮食、财政、农发行等部门对省级储备粮油的监管。
  
  第八条 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和承储单位要加强对省级储备粮油的质量管理,严格执行粮情检查制度,定期检测粮油品质,建立省级储备粮油质量档案。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重大事故要边处理边上报,不得隐瞒。
  
  第九条 省级储备粮油在保管期间,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及定额内的保管自然损耗由省财政核销;因承储单位管理不善,人为造成的损失和超定额损耗由承储单位承担。
  
  第十条 承储单位的库存管理人员离任时,要对省级储备粮油库存进行交接,交接的内容为所有帐、卡和实物。交接的手续包括清查帐目、清查实物,要按库存粮油的品种、数量、质量、价位、储存年限、储存地点逐项进行核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分清责任,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离任交接情况要存档备查。
  
  
第三章粮油轮换

  
  第十一条 省级储备粮油轮换,是指在储备规模不变的情况下,为保持储备粮油品质符合国标规定,各承储单位根据省级储备粮油的品质检查认定结果,按照省下达的计划,以新粮油替换库存粮油。品质认定以粮油储存品质控制指标作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作为参考。省级储备粮油轮换采取成本不变,实物轮换,即轮入的粮油按照轮出粮油的入库成本记帐。
  
  第十二条 省级储备粮油的轮换实行计划管理。各设区市粮食局根据省级储备粮油的储存品质和储存年限等情况,于每年年底按照一定的比例(粮食总量的20-30%,油脂总量的40-50%)提出下一年的轮换计划,报省粮食局。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发展银行根据各设区市上报的轮换计划,经过综合平衡后,在次年三月底前将轮换计划下达给各设区市粮食局,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期分批下达。具体轮换由承储单位组织实施。各设区市粮食局负责每季度将轮换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发展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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