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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三条 省级储备粮油的轮换原则。省级储备粮油轮换,以粮食品质理化检测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以生产时间计算:稻谷3年;小麦3-4年;食油2-3年)作为参考指标。根据品质检测认定结果,对“不宜存”粮油,必须进行轮换;对“宜存”粮油中接近品质控制指标或储存年限的,也要按照先入先出、均衡有序、保证质量、降低费用的原则适时择机轮换。 第十四条 省级储备粮油的轮换形式。 (一)结合省级储备粮油的购、销进行轮换。根据省下达的省级储备粮油购、销计划,收购新粮油、销售陈粮油,实现同品种轮换。 (二)异品种等量兑换。按照有利于优化结构、保值增值的原则进行。 (三)顶替轮换。将轮出的粮油就地销售,同时将同一库点或其它库点的周转库存中同品种、同等数量的新粮油替补为省级储备粮油。 (四)架空轮换。轮换粮油数量较大,轮入轮出同时进行有困难的,可先轮出,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保证储备粮油的品种、数量、存放地点不变。架空期限不得超过4个月,架空轮换的数量不得超过储存数量的20%。 第十五条 轮换所需的资金(包括必要的轮换费用)由轮换企业根据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发展银行联合下达的轮换计划文件,按第五章贷款管理中的规定向农业发展银行申请贷款解决。 第十六条 省级储备粮油轮换费用实行定额包干,包干标准由省财政厅、省粮食局共同商定,年初由省财政厅根据年度轮换计划预拨部分的费用到轮换企业,轮换结束后据实清算。发生亏损由企业自行弥补。 第十七条 省级储备粮油的保管费用和利息补贴。省级储备粮油保管费用补贴标准为:每斤原粮每年补贴0.04元,每斤油每年补贴0.2元。利息按库存成本和农业发展银行规定的利率据实计算。轮换期间保管费用、利息照常拨付。 第十八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省级储备粮油轮换工作的领导,对储存省级储备粮油的单位要定期检查实物库存和储存品质,以确保帐实相符、质量良好。对已批准轮换的单位,要进行督促指导,检查轮换落实情况。 第四章 贷款管理 第十九条 省级储备粮油贷款实行封闭管理,坚持“钱随粮走、购贷销还、库贷挂钩”的原则。要根据省级储备粮油的收购、轮换和销售计划,及时供应资金或足额收回贷款,确保省级储备粮油库存和资金运动同步变化。 第二十条 省级储备粮油贷款专门用于省级储备粮油收购、调入、轮换等合理资金需要,其贷款管理按照农业发展银行制定的地方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省级储备粮油贷款期限按实际储备期限确定。贷款利率统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利率执行,如遇国家利率调整,实行分段计息。省级储备贷款除农发总行另有规定外,采用信用借款方式。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二条 经考核,对于认真执行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经检查,承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的责任人提出警告,并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经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并取消其承储资格。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储存库点和仓号(油罐); (二)未按要求建立专帐、专卡、专牌和实物台帐; (三)未采取科学保粮、储油措施,达不到“一符四无”要求,未按规定检查粮情或粮情记录不全及伪造记录; (四)未按规定时间检测粮食品质,影响粮食安全储存; (五)未按规定向上级报告粮油储存、质量情况以及出现重大问题不及时报告; (六)库存管理责任人不按规定办理离任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 经检查,储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的责任人追究经济责任,并给予行政处分。 (一)因管理不善,造成粮油品质非正常下降、陈化、以及省级储备粮陈化不报告; (二)未按计划及时轮换,造成省级储备粮陈化损失; (三)入库粮油质量达不到储存质量标准或以次充好;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粮食局责令其改正,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并追缴以前拨付的费用、利息补贴,给予主要责任人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擅自动用、挪用省级储备粮油; (二)虚报、瞒报、拒报库存数量和质量; (三)擅自改变省级储备粮油的品种、质量等级; (四)隐瞒有关事实、拒绝检查或对检举人打击报复; (五)违反收购资金封闭管理有关规定,挤占挪用省级储备粮油收购资金、套取利息和费用补贴; (六)泄漏省级储备粮油有关机密,造成国家损失。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