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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自治区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已由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9月25日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自治区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 (2002年9月25日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为了规范预算行为,加强对预算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结合自治区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加强和改善预算编制工作。要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细化预算和提前编制预算,逐步实行部门预算。保证农牧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和稳定局势等重点支出的需要。 二、加强自治区级预算的初步审查工作。对自治区级预算的审查应当按照真实、合法、效益和具有预测性的原则进行。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通报有关自治区级预算编制的情况。 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30日前,将自治区级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当年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同时提交相关材料。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按照预算法的规定,对自治区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进行初步审查。 三、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期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意见对自治区级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结果报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的决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贯彻执行。 四、加强对预算超收收入使用的监督。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预算超收收入主要用于弥补财政资金平衡和其他必要的支出。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年末应当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的报告。 五、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间的资金调剂,各部门、各单位预算支出应当按预算科目执行。自治区级预算安排的农牧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预算资金的调减,须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六、加强对自治区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和批准。因特殊情况必须调整自治区预算时,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当年9月将预算调整方案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30日前,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提交自治区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并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报告。未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区人民政府不得调整预算。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的,预算收支发生重大变化、又不属于调整范围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预算收支发生变化的有关情况。 七、加强对自治区级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及时拨付预算资金,禁止截留或挪作他用。自治区各预算部门、单位对财政拨付的预算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严禁截留或挪作他用。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7月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在预算年度结束后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年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预算草案。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听取自治区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后,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 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自治区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落实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的执行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报送与自治区级预算执行相关的材料。 八、加强对自治区级预算执行的审计。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部门按照真实、合法、效益的要求对自治区级预算执行情况和部门决算依法进行审计,审计出的问题要限时依法纠正、处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自治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必要时,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报告作出决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