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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事局、教育局、监察局,省直及中直驻皖各单位: 为进一步严格和规范人事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保护应考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考试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证人事考试工作的客观、公正和考试质量,现将《安徽省人事考试违纪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事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监察厅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安徽省人事考试违纪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严格人事考试管理,严明考试纪律,确保人事考试工作的公平、规范、有序,维护人事考试信誉和应考人员(以下简称考生)的合法权益,保障考试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人事考试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参加人事考试的考生,从事、参与人事考试的主考、监考、命题、阅卷人员和考试组织管理人员(以下统称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违反人事考试纪律的,除法律、法规和国家人事部另有规定外,按本规定处理。 第三条 省人事厅主管全省违反人事考试纪律的处理工作。各市、县(市)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反人事考试纪律的处理工作。上一级人事部门可以撤销或变更下一级人事部门所作出的处理决定。 第四条 对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违反人事考试纪律的处理,应做到事实清楚、适用规定准确,并建立有关违纪档案记录以供存查。处理机关应将有关处理决定适时通知被处理人单位。 第五条 对考生违反人事考试纪律的处理方式分为:清退出考场、取消考试成绩、停考、通报批评、向考生所在单位或向社会公示。对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违反人事考试纪律的处理方式分为:当即撤换、取消考试工作资格、调离考试工作岗位、通报批评、取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资格,并不得在年度考核中确定其为称职(合格)以上(含)等次。违纪处理工作由市级以上人事部门、或人事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条 考生、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违反人事考试纪律,其行为已构成违反行政纪律的,各级人事部门应当移交行政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其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本科目考试成绩: (一)在答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填(涂)姓名、准考证号码的; (二)用规定以外的纸或笔答题的,或不按规定的要求答题的; (三)在试卷上作其他标记的; (四)夹带、抄录、偷看资料的; (五)开考30分钟后仍未在规定的考场和座位上参加考试,或考试期间未经允许擅自离开座位、考场的; (六)携带通讯工具或其它非考试规定用品进入座位,不按规定处理的; (七)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的; (八)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拒不按时交卷的; (九)将试卷、答卷或草稿纸带出考场的,或故意损坏试卷、答卷的; (十)有其他舞弊行为的。 第八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本科目考试成绩,并停考1年,必要时书面通知考生所在单位(非在职人员通知其所在街道): (一)偷看他人答卷或抄袭他人答案的; (二)传递纸条、交换答案或试卷的; (三)利用其他非考试规定的用品、手段作答的; (四)有意让他人抄袭答案,或利用其他方式协助他人答题的; (五)有其他违反考场规则行为,经监考人员警告无效的。 第九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清退出考场,取消其全部科目考试成绩,停考3年,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向考生所在单位或社会公示: (一)使用假证件、证明、档案以取得考试资格的; (二)找人替考或代别人参加考试的; (三)填(涂)他人姓名、准考证号码或偷换答卷的; (四)使用通讯工具或其他电子设备储存、传递(输)答案的; (五)串通监考等工作人员进行舞弊的; (六)有其他严重舞弊行为或严重违反考场规则行为的。 第十条 考生或其他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第九条规定处理外,必要时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一)破坏、损坏考试设施(设备)的; (二)扰乱报名点、考场、评卷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三)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侵犯其人身权利,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