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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对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亲属进行恐吓或打击报复的。 第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当即撤换。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或下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资格等处理,并不得在年度考核中确定其为称职(合格)以上(含)等次: (一)不履行职责,擅自离岗或从事与考试工作不相适宜的事情,影响考场、考点秩序的; (二)在监考中不负责任,对拆封、回收试卷,不按有关规定、程序操作,或不执行考场纪律,对考生作弊、违纪行为不予制止、记录的; (三)擅自提前开考或延长考试时间的; (四)利用工作之便,为考生调换考场或座位,暗示或提示考生答题,以及为考生作弊提供其他条件的; (五)在监考、阅卷工作中,擅自将试卷、答案带出或传出考场或评卷场所,或丢失、损坏答卷,造成一定后果的; (六)命题及有关工作人员参与本次同一专业考试培训授课或辅导的; (七)隐瞒实情,不执行考试工作回避制度的; (八)在命题、编制试卷或试卷接送、保管过程中,因过失泄露国家机密,造成一定后果的; (九)在命题、阅卷、评分或成绩信息管理中,未严格按有关规定、程序操作,给考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干扰、妨碍有关机关调查、核实考试工作情况的。 第十二条 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考试工作资格,调离考试工作岗位,并通报批评: (一)为不具备参加人事考试资格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或采取其他方式,使其取得报考资格的; (二)疏于管理或玩忽职守,造成考场、考点秩序混乱的; (三)发生泄密事件或大面积舞弊,隐情不报,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在命题、制卷或试卷接送、保管过程中,发生失、泄密事件的; (五)在命题、制卷、阅卷或报名、成绩信息管理中,违反操作程序和有关规定,擅自更改试题答案、评分标准或篡改、更换有关考试数据、成绩的; (六)擅自发放考试合格证书或提供考试成绩证明的; (七)包庇、纵容、掩盖考生舞弊行为,或伙同考生作弊的; (八)打击、报复考生或侵犯考生人身权利,损害考生利益的; (九)不按考试有关规定操作,给考试工作造成重大失误的。 第十三条 省人事厅对下列情形的考试宣布无效,并会同有关部门报国家人事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考场考试无效: 1、考试工作人员严重失职,考试纪律松弛,秩序混乱,考生舞弊、抄袭人数达本考场的三分之一以上,或同一考场内一科三分之一以上答卷雷同的; 2、考试工作人员纵容考生作弊或有意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考场秩序失控,造成考生集体舞弊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考区考试无效: 1、试题被泄露并有一定传播范围的; 2、组织不力,制度不严,考场秩序普遍混乱,作弊严重的。 考区、考点或部分考场发生上述违纪情况,除通报全省取消该考区、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人事考试资格外,并追究该考区、考点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人事、教育、监察部门对违反考试纪律的问题,应及时核查,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