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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当前,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进展顺利,进村入户工作基本结束,多数地方按新的税费任务征收,农民负担有一定的减轻。但在新旧税费制度衔接和征收体制转换过程中,发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尤其是进入秋征阶段,有的地方把握政策不准、执行政策不严、干部作风粗暴,违规操作,抢征抢收,人为增加改革难度,少数地方甚至出现了群体事件和恶性案件,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为了全面落实税费改革各项政策,确保政令畅通,经省长办公会决定,特紧急通知如下: 一、高度统一思想认识。当前,农村最为突出的问题是部分地方税改政策落实不到位,农民负担依然较重,当务之急是要坚决按政策把负担减下来。各级政府尤其是县市主要领导,必须深刻领会俞正声同志在减轻农民负担问题通报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站在全局的高度,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的决策上来,统一到减轻农民负担的工作要求上来。各地要正确地分析和认清形势,保持清醒的头脑,对农村税费改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绝不能估计过低;要高度警觉,防微杜渐,采取果断措施,确保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进一步严肃政策纪律。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政策已经十分明确。为了进一步抓好落实,针对各地存在的突出问题,省政府重申: 一是必须落实税费征收主体。农业税及附加、农业特产税及附加由财政机关负责征收,严禁乡、村干部等非财税征管人员进入农户收税,严禁财税人员代征其他资金。“一事一议”筹资、不承包土地务工经商农民所承担的村内公益事业建设资金,由村级组织按规定收取,乡镇不得统一征收。农村经营服务收费一律由各经营单位按合同收取。 二是冻结农民历年欠款和村组集体债务。从即日起,各地对农民历年欠交国家和集体的税费款暂时冻结,目前不得组织清收,待省提出处理意见后再行处理。 三是迅速下拨转移支付资金。各县(市、区)务必于10月25日前将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足额分解、拨付到乡镇,任何地方任何环节不得拖延、梗阻。乡镇必须于10月底前将村级应得转移支付资金分解、拨付到村。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禁挪用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严禁将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以各种名义集中于县(市、区)使用,乡镇也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应拨付给村的转移支付资金。 四是严禁强行以资代劳。对农民承担的积累工和义务工,要严格执行中央政策,严禁“摊工入亩”、强行以资代劳。“两工”标准,今年劳平不能超过22个,也不得高于上年水平。 五是严禁违规收取农业水费。全省农业水费的征收,今年继续落实1990年省政府13号令,明年执行新办法。基本水费一律按每亩2公斤稻谷折代金征收,排灌水费必须区别不同情况,按照规定标准收取,严禁叠加征收、超范围收取。收取的水费,必须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是严禁将“一事一议”变为固定性收费。“一事一议”筹资,一律由村委会组织村民集体讨论研究决定,有事才议,议后报批,批准再收。要坚决杜绝自上而下分解任务和将15元作为固定标准的做法,要坚决纠正乡镇平调挪用的行为。 七是坚决清退超收税费。各地必须严格执行新的税费政策,无条件落实改革后的负担。凡超收的地方,一律按照新政策、新负担跟农民结帐,超收的坚决要退,年底前必须结算到位,即不能抵扣历年欠款,也不能转抵下年任务。清退资金不足的,从转移支付资金中支付。 三、大力推进配套改革。各级政府要采取过硬措施,深入推进配套改革,大力减人减事减支,确保年内乡镇财政支出压减20%,缩短新旧体制的过渡期,减少摩擦和矛盾。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以实际行动推动减人减事减支。对乡镇财政体制必须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原则进行调整,各乡镇的财政收支基数必须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结合的原则予以核实。乡镇财政支出基数应当足额保证乡镇干部工资发放、乡镇政权运转基本支出需要和乡镇各项事业正常发展支出需要。严禁在乡镇财政支出基数上留硬缺口,严禁将干部教师工资的发放与年度财政收入任务的完成情况挂钩。 四、切实加强检查督办。要通过加大检查力度,进一步促进税改政策落实。前段省派出的32个税费改革联络组要继续做好各项工作。近期,各级都要采取多种形式,全面开展督查,做到省查不漏县,市查不漏乡,县查不漏村组,乡查不漏户,发现问题,迅速整改。省委、省政府安排,从21日起组织9个组开展税费改革督查工作,还要派出若干个农民负担检查组抽查各地工作情况。各级都要精心组织,认真安排,加强检查针对性,提高检查实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