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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沪财会[2002]145号
【颁布时间】 2002-09-24
【实施时间】 2002-09-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7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了加强对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理,增强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风险意识,规范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确保注册会计师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执行业务,全面提升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社会公信力,进一步发挥注册会计师的社会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市政府《关于本市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提出了《关于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从业人员认真学习和贯彻。
  
  
  
  
上海市财政局
  
   二00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关于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财务会计秩序,在强化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和政府监管的基础上,大力发展注册会计师事业,确保注册会计师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执行业务,提高执业质量,降低执业风险,全面提升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社会公信力,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独立审计准则》及市政府《关于本市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府办发[200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就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规范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会计师事务所要规范运作,加强自我管理
  
  (一)完善会计师事务所治理结构
  
  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及事务所章程的规定,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规范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制约机制,特别是要完善重要决策的制衡机制,建立健全事务所内部事务公开制度,切实保障事务所董事、监事、股东及其他职工依法行使权力。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层应树立法制观念,培植经营理念,增强事业意识和责任意识,充分认识自身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充分认识各项决策的社会后果和法律责任。事务所应根据有关法律及法规,进一步完善劳动人事、员工培训、收入分配及其他相关制度,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鼓励和引导从业人员自我完善、自我发展,不断提高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
  
  (二)加强职业道德建设
  
  注册会计师应恪守职业道德准则,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业务,切实履行对客户责任,严守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客户秘密。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内部职业道德守则,制定并实施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培训制度,切实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水准。会计师事务所要加强以“诚信为本,勤勉尽责,服务社会”为核心的文化建设,协力塑造团队意识、品牌意识,增强事务所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三)建立执业质量控制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制定和实施全程内部控制制度,将签约、计划、委派、实施、审核、报告等各环节纳入质量控制体系,规范业务承接,加强对助理人员的监督和指导,切实落实三级复核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签字注册会计师应避免与鉴证客户长期交往,保证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鉴证业务时保持实质上和形式上的独立性,切实防范鉴证业务风险对执业质量的影响;会计师事务所不得超越法定业务范围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不得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分所招揽业务;不得利用事务所的资源为他人的非法经营活动提供服务;事务所分所不得以分所名义、注册会计师不得以个人名义对外承接业务。
  
  (四)强化风险管理,控制职业风险
  
  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风险控制制度,充分评估执业风险,合理确定可接受的风险水平,严格控制高风险客户,重点关注新客户。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规定足额提取职业风险基金,并向保险公司投保执业风险。事务所破产或解散时,应当明确事务所文档资料(包括事务所的会计凭证、账册、报表等,下同)和职业风险基金的代为管理者。因合并等原因而需要解散的事务所,如合并方同意承担其以前经营期间内的风险,其原有的文档资料和职业风险基金原则上由合并后的事务所代为管理,直至法定的有效期或追溯期终止;因其他原因解散的事务所,其原有的文档资料和职业风险基金,原则上由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或其指定的管理者代为管理,直至法定的有效期或追溯期终止。在法定的追溯期内,解散的事务所留存的职业风险基金不得私分或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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