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颁布时间】 2002-10-18
【实施时间】 2002-10-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7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我市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通知

各有关生产企业:

  
  为了从源头上把好食品质量安全关,维护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02]282号)精神,我局决定自今年10月份开始,在我市正式实施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5类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包括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强制检验制度、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制度)。从明年8月1日起,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不得生产上述5类食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对无证产品进行查处。
  
  各有关生产企业必须对照5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进行自查自纠。具备条件的企业,请立即组织人员认真填写《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并按要求准备好相关书面资料(有关事项详见附件),报企业所在行政区域的质监分局。我局收到有关资料后,将组织审查组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对书面材料符合要求的,将发给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并分期分批对企业进行现场审查。
  
  在审查中,我局将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要求,加强对审查人员和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本次审查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附件:1、广州市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程序
  
  2、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流程图(略)
  
  
二00二年十月十八日

  
  附件:
  
  
广州市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程序

  
  一、办理部门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监督管理处
  
  二、工作职责
  
  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受理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组织对企业的生产条件和检验能力进行现场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三、办理依据
  
  1、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发[1984]54号);
  
  2、国家质检总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2002年第19号);
  
  3、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02]282号);
  
  4、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质检监[2002]185号)。
  
  四、工作程序
  
  (一)企业申请
  
  1、领申请书
  
  企业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到市局或企业所在地质监分局领取《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工作人员向企业了解有关情况,向申请企业宣贯食品生产许可证有关规定和要求。
  
  2、提交申请材料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每个申证单元均须提供如下书面材料:
  
  (1)按照规定要求填写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2)企业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企业代码证(复印件)两份;
  
  (3)企业生产场所布局图两份;
  
  (4)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标注有关键设备和参数)两份;
  
  (5)企业质量管理文件两份;
  
  (6)如产品执行企业标准,还应提供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两份;
  
  (7)申请表中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封面应当加盖企业公章,复印的印章无效。
  
  (二)材料审查
  
  (1)企业应到企业所在地质监分局业务科递交《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各质监分局业务科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当立即检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齐全的予以登记;材料不全的,应明确告知企业所缺材料,退回企业补充,不予登记。各分局在接到申请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材料送交办理部门。
  
  (2)办理部门对收到的企业申请,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组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书面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发给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书面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办理部门应当通知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三)现场审查、抽样和检验
  
  对书面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企业,办理部门安排审查组对企业的生产条件和检验能力进行现场审查。现场审查合格的,由审查组对其生产的食品按规定进行抽样,交由符合条件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现场审查存在问题或不合格的,企业可以采取纠正措施或整改,经确认或复审符合规定要求的,对其生产的食品按规定进行抽样,交由符合条件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现场审查、抽样和检验工作应当在7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组开展现场审查工作主要包括以下5个基本程序:
  
  (1)召开首次会议。会议由审查组全体人员及被审查企业的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由审查组组长主持,介绍审查组成员,说明审查的内容,审查计划,并要求企业进行必要的协助。说明审查组的工作纪律,将"企业生产必备条件审查工作廉洁信息反馈表"交企业负责人,明确企业有权对审查工作组的廉洁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企业领导介绍企业情况。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