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2)现场审查。现场审查的内容?quot;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必备条件审查内容及要求"表中的内容进行审查。审查组成员按照分工同时开展工作,将审查结果记录在"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必备条件审查内容及要求"表中。表达方式为"符合"、"基本符合"、"不合格"、"暂不考核"4种。如果有的项目审查结果是"基本符合"或"不合格",就要填写"食品生产企业必备条件现场审查不符合报告"表,在表中写清楚是什么项目不符合或有不足,并由企业负责人签字认可。同时要提出对不符合或有不足项的纠正措施以及要求完成纠正措施的时间。 (3)产品抽样。产品应按审核单元进行抽样,每个审核单元均要抽取样品。抽取的样品应是企业的待销产品,一般在成品库内进行。样品抽样方法、数量等要求应按各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中的规定进行。填写产品抽样单,样品封好后,由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安全送到指定的质检机构。 (4)审查组会议。确认审查记录,核对审查记录的完整性、对分歧意见的讨论和处理;草拟审查报告和审查结论;通过审查报告和审查结论。 (5)末次会议。现场具体审查工作完成以后,召开末次会议。会议由审查组全体人员及被审查企业的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由审查组组长主持,与企业就审查情况进行沟通,指出不符合或有不足的项目,向企业提出改进建议。 (四)审核、汇总、上报、发证、统一公告 1、审查组完成审查工作后,应当尽快将审查情况报办理部门,办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基本条件并产品发证检验合格的企业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省局质监处(自身不具备检验能力的,必须与检验机构签定委托出厂检验合同)。应当上报如下书面材料: (1)符合《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条件的企业情况汇总表; (2)《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3)《企业生产必备条件审查内容及要求表》; (4)《企业生产必备条件现场审查结论汇总表》; (5)《食品生产许可证现场审查报告》; (6)工商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7)企业代码证书复印件。 (8)申请表中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2、审查组作出不符合必备条件结论,或产品质量检验不合格且企业没有提出异议的,办理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审查报告进行审核,确认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向企业下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当认真整改,两个月后方可再提出取证申请。 3、省局质监处审核上报的材料后,统一汇总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材料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国家质检总局核准批复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省局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批复向符合发证条件的生产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发给《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告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