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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规划局
【发文字号】 厦规[2002]62号
【颁布时间】 2002-10-18
【实施时间】 2002-10-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8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厦门市规划局关于违反城市规划案件处理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厦门市城市规划区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1990年3月31日以前发生的违章建设,经审查,不影响城市规划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二、1990年4月1日至1995年6月30日期间发生的违法建设,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1991年6月28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影响城市规划,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罚款的数额按下列幅度掌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处罚幅度:
  
  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按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比罚款1%
  
  建筑面积:100-2000平方米内,按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比罚款2%
  
  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按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比罚款3%
  
  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处罚幅度:
  
  总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面积3%以内(含3%),按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比罚款1%
  
  总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面积3-5%以内的(含5%),按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比罚款2%
  
  总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面积5%以上的,按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比罚款3%
  
  三、1995年7月1日至2002年9月30日期间发生的违法建设,按1995年4月22日厦门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有关规定处理。若遇《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未尽条款,可引用1995年11月24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1.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而进行建设的,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造成公用设施和市政设施损坏、损失的,当事人应负责修复、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进行建设的,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纠正措施的和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罚款的数额按下列幅度掌握:
  
  未取得和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处罚幅度:
  
  违法建设状况: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处罚幅度:按土建工程总造价60%罚款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处罚幅度:按土建工程总造价40%罚款
  
  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处罚幅度:按违法建设部分土建工程造价60%罚款
  
  未经检查放样定位擅自开工,处罚幅度:按5000-10000元罚款
  
  临时建设逾期,处罚幅度:按土建工程总造价40%罚款
  
  3.受到处罚的违法建设单位逾期不改正或不接受处理的,对违法建设予以没收或拆除;已接受处理的违法建设项目,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可以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对违反规划用地和违反规划建设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除按上述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还可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处以1500元以下的罚款。
  
  5.设计单位没有按照规划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编制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或者进行工程设计的,没收该项目的全部设计费;情节严重的,还须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设计资质。
  
  6.施工单位承接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的施工任务或者擅自改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的,没收该项目的全部管理费;情节严重的,还须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施工资质。
  
  四、2002年10月1日后发生的违法建设,按2002年7月4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修订的《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有关规定处理。若遇《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未尽条款,可引用1995年11月24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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