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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湘办发[2002]10号
【颁布时间】 2002-10-17
【实施时间】 2002-10-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8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办发[2002]1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不断深化我省厂务公开工作,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重要意义
  
  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进一步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的有效途径。认真做好这一工作,对于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与职工群众的关系,保护、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增强其责任感,促进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各级各单位要根据《通知》精神,深化对厂务公开的认识,紧密联系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认真总结经验,找出厂务公开工作中的差距,遵循厂务公开的指导原则,进一步明确厂务公开的职责、内容、任务、形式和方向,进一步建立健全厂务公开的制度。
  
  二、紧紧围绕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突出厂务公开的重点
  
  要按照《通知》的要求,坚持把企业的重大决策、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要事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问题、与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密切相关的问题,实事求是地向职工群众予以公开。当前,企业的改革、改制方案,兼并、破产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裁员、分流安置方案,财务预决算,企业担保,大额资金使用,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大宗物资采购供应,产品销售(出口贸易),企业盈亏,职工收入,职工各种社会保险基金的缴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企业中层领导人员、重要岗位人员的选聘和任用,企业领导人员的收入、兼职、住房、用车、出国(境)和通信费用支出,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的执行情况等,是厂务公开的重点。厂务公开不是简单告知,要做到政策依据、具体内容、办事结果、办事程序、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及其处理情况公开。要坚持全公开、真公开,反对半公开、假公开。要增强厂务公开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力戒形式主义。要把企业改制是否规范,企业经济效益是否提高,职工队伍是否稳定,职工群众是否满意作为检验企业厂务公开实际效果的标准,真正做到围绕改革、发展和稳定抓厂务公开,通过厂务公开促进改革、发展和稳定。
  
  三、把厂务公开融入依靠职工办企业的机制和制度之中
  
  厂务公开必须着眼于制度创新,务求实效。要把实行厂务公开以来经过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融入企业的财务管理、干部人事管理、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之中,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依靠职工办企业的各项制度。
  
  厂务公开的主要载体是职工代表大会。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落实职代会的各项职权。通过实行厂务公开,进一步完善职代会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制度,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制度,企业重大事项(如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等)向职代会报告制度,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公司制企业由职代会选举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厂务公开的实质是加强职工群众的民主监督。推进厂务公开,要不断充实和丰富职代会的内容,提高其质量和实效。要认真落实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审议权、通过权、决定权和评议监督权。切实做到:企业重大决策必须通过厂务公开听取职工意见,并提交职代会审议,未经职代会审议的不应实施;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更应向职工公开,职代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决定权和否决权,既未公开又未经职代会通过的有关决定视为无效;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经职代会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大多数职工不拥护的企业领导人员,其上级管理部门应采取相应的组织措施;企业领导人员违反职代会决议和厂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导致矛盾激化,影响企业和社会稳定的,要实行责任追究。根据上述要求,各企业要制订刚性强、操作性强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如企业重大决策无计名投票表决制、企业领导人员民主评议制、违反职代会决议和厂务公开规定酿成重大事件责任追究制等。在职代会闭会期间,要组织职工代表对职代会决议和厂务公开执行情况开展巡视检查,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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