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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02]145号
【颁布时间】 2002-10-17
【实施时间】 2002-10-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8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卫生厅、民政厅、财政厅、公安厅、教育厅、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
  
  (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公安厅、
  
  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残联2002年9月11日)

  
  残疾人是人类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发展残疾人事业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康复是残疾人恢复或补偿功能,提高生存质量,实现“平等、参与、共享”的先决条件,是残疾人工作永恒的主题。我区28.4万残疾人中,大部分需要提供必需的康复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为切实做好我区残疾人康复工作,促进我区残疾人康复事业的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指导方针和总体目标
  
  指导方针: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化工作方式,充分发挥医疗卫生机构的主体作用,以社区为平台,积极开发社会资源,加大工作力度,增强康复服务能力,提高康复技术水平,使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
  
  总体目标:到2005年全区城镇有需求的残疾人70%得到康复服务;川区农村达到50%,山区农村达到30%。到2010年银川市所辖县(区)和吴忠市、石嘴山市、固原市所辖城镇,有需求的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其余农村川区达到80%,山区达到60%。到2015年,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以残疾人的基本康复需求为重点,紧紧围绕覆盖面广、时效性强、兼顾残疾人康复需求的多样性开展工作。
  
  (二)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社会化工作方式。以政府为主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做好康复工作的有效方式,共同推进残疾人康复工作。
  
  (三)实施重点工程与提供普遍服务相结合。选择残疾人迫切需要又有可能做到的康复项目,实施一批重点工程。推行社区与家庭康复,推广实用、易行的康复方法,使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
  
  (四)因地制宜,开拓创新。适应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注意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拓展康复内容,增加服务项目,注重高新技术在康复领域的应用,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完善康复工作体系,建立有效的服务机制
  
  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领导并协调财政、卫生、民政、公安、教育、扶贫、社保、残联等各部门,加强合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自的资源优势,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残疾人康复工作。要充分发挥医疗卫生机构、社区服务机构、学校、幼儿园、福利企事业单位、医疗站、残疾人活动场所等现有机构、设施、人员的作用,整合康复资源,实现资源共享,
  
  各级卫生部门要切实发挥其残疾人康复工作的主体作用,切实把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社区卫生服务。卫生部门的年度验收、评比考核,要将残疾人康复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并吸收残联部门相关人员参与。教育部门在全区已设立的特殊教育机构中,要附设聋儿语言训练班,有条件的还可设立脑瘫、弱智儿童康复班。各级残联在政府领导下要加强组织管理,协调各相关部门搭建社区康复服务机构,逐步形成以专业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的康复服务体系。
  
  为逐步完善全区各类残疾人康复工作技术指导网络,设立自治区康复医院(自治区人民医院)为全区白内障复明、肢体残疾人康复训练指导中心,安康医院为精神病防治康复指导中心,自治区残联语言训练机构为聋儿康复指导中心,自治区儿童福利院为脑瘫儿童康复指导中心,银川市育智学校为弱智儿童康复训练指导中心。各中心成立相应的专家指导组,在全区范围内提供康复医疗、训练指导、人员培训、知识普及、信息传递、康复咨询、转介服务、心理疏导、简易训练器材制作、用品用具服务等,并制定检查评估标准,推广应用新技术,为残疾人提供多种形式的康复服务。各市、县(区)要尽快建成本级残疾人康复中心,并配齐康复器材和设备,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指导本地各社区为残疾人开展各项康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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