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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篇法规已被《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3月24日实施日期:2006年3月24日)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征地补偿安置试行办法》业经2002年9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银川市征地补偿安置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征用土地管理,保障各项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第五条 土地补偿费标准为: (一)征用耕地、园地、菜地、精养鱼塘,按照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予以补偿; (二)征用林地、人工草地、粗养鱼塘,按照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予以补偿; (三)征用轮歇地、未满3年的新开耕地,按照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予以补偿; (四)征用天然草地、湖泊、苇地,按照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倍予以补偿; (五)征用宅基地,按照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补偿; (六)征用未利用地,按照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予以补偿。 第六条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必须是征地通告发布之日前持有被征地单位户口的常住农业人口,下同)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征用其他农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4倍。但是每公顷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 征用未利用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和本条一、二款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仍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当地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具体安置补助费标准详见附表一。 第七条 青苗补偿费标准:一般作物按照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多年生作物按照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倍补偿;没有耕作种植的不予补偿。 第八条 公益设施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另行制定。 国家及自治区重点工程征地补偿标准,按照自治区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合法产权证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征用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或者个人在拟征用土地上抢种的树木、农作物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或者对建筑物进行装修的; (三)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按临时建筑暂时保留使用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在耕地内建造的坟墓。 第十条 用地单位因工程项目施工,在征用土地范围外临时使用土地,经依法批准后,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一)临时使用耕地、菜地的,根据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按照实际使用期限增加1年的标准给予补偿; (二)临时使用其他有收益的土地的,根据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按照实际使用期限给予补偿; (三)因临时用地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造成其他损失的,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第十一条 被征地单位需要安置的人员可以采取货币补偿、留地、社会保险等途径进行安置。 (一)货币补偿安置:需要安置的人员,通过自谋职业方式自行解决生活出路的,由本人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自谋职业安置协议并公证后,可一次性领取安置补助费。如果安置补助费不足,小能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可以从土地补偿费中提取部分资金用于安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