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2、在企业和当地政府双方自愿的前提下,按照属地化原则,将企业医院移交地方政府,由政府统一管理。在移交过程中,对资产、负债、人员、经费的划转与落实,由双方协商解决。 3、采取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的方式,将企业医院改造成为股份制医院,属于营利性医院,按章纳税,自主确定收费价格,收支核算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二)凡不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要求的企业自办医院,可以停办;也可以撤院改建成卫生室(所);或者根据当地社区卫生服务规划,逐步改造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三)企业自办的医务室和以防治职业病为主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继续保留。 (四)企业自办医院分离后,医院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济能力,在一定时期内实行定额补贴或逐年递减补贴的办法,予以资金支持。 (五)企业自办医院分离后,在区域卫生规划、办理有关证照、医务人员学习考试、税收政策等方面,与其他医院一视同仁。 四、分离企业自办的后勤服务等职工福利型机构 企业自办的后勤服务等机构要尽快由福利型转为经营型,由无偿服务转为有偿服务,由单纯为企业服务转为面向社会服务,不断扩大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改善经营方式,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1、对具备条件的企业可将后勤服务机构改造成为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面向社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也可以采取拍卖、租赁、联营、股份合作制等形式进行改革分离。对暂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可先内部分离,实行独立核算,并创造条件,实现分离。 2、分离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企业要规范运作。分离后成立的子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范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母企业要按照出资比例,依法加强对子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经营责任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母企业可以与分离后具备法人地位的子企业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由子企业重新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与母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由母子企业协商解决。 3、有条件的企业要把住房建设和维修管理职能从企业中分离出来,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住房商品化和管理社会化。企业可将现行的住房管理机构改建为独立从事住房开发、建设和物业管理等业务的经济实体。企业自办的托儿所、幼儿园、俱乐部、影院、招待所、车队等后勤服务机构可采取多种形式与企业生产经营主体分离。 五、配套措施 各地要针对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中出现的问题,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政策,保障分离工作顺利实施,支持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1、对分离处置的企业资产,原则上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对分离需要设立全资子公司、资产所有制性质没有改变的,由当地财政部门决定是否需要进行资产评估。 2、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时,要尽可能妥善安置职工,避免出现大量富余人员。对分离办社会职能中的富余人员,企业要严格按照鄂政发[2000]66号和鄂政办发[2001]65号文件规定,制定安置方案,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劳动保障部门应协助做好富余人员的再就业工作。 3、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后,经劳动保障等部门核定,可将原来对职工的福利性补贴由暗补改为明补,实行福利货币化、工资化,其中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相应纳入企业工资总额管理。企业分离到社会的学校、医疗等机构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险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企业要帮助他们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工作,确保这些人员顺利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和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同时,要逐步实行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社会化。 4、各地结合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减轻企业办社会负担,对当地的教育和卫生等资源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资源合理利用的区域布局规划,进行调整优化、合理布局,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对分离前在企业离退休的中小学教师的管理和待遇问题,有关部门要研究具体的处理意见。 六、组织实施 1、加强领导,建立责任制。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大,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地要加强对分离企业办社会工作的领导,成立强有力的工作班子,实行责任制度,落实目标责任。要建立由经贸、财政、教育、卫生、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构,统一指导、组织实施本地区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各地在推进地方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同时,要统筹研究和安排当地韵中央和省属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所需经费参照地方企业的办法解决。省属企业由省级财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贴,中央企业要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