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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鄂政办发[2002]81号
【颁布时间】 2002-10-17
【实施时间】 2002-10-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9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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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在企业和当地政府双方自愿的前提下,按照属地化原则,将企业医院移交地方政府,由政府统一管理。在移交过程中,对资产、负债、人员、经费的划转与落实,由双方协商解决。
  
  3、采取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的方式,将企业医院改造成为股份制医院,属于营利性医院,按章纳税,自主确定收费价格,收支核算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二)凡不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要求的企业自办医院,可以停办;也可以撤院改建成卫生室(所);或者根据当地社区卫生服务规划,逐步改造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三)企业自办的医务室和以防治职业病为主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继续保留。
  
  (四)企业自办医院分离后,医院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济能力,在一定时期内实行定额补贴或逐年递减补贴的办法,予以资金支持。
  
  (五)企业自办医院分离后,在区域卫生规划、办理有关证照、医务人员学习考试、税收政策等方面,与其他医院一视同仁。
  
  四、分离企业自办的后勤服务等职工福利型机构
  
  企业自办的后勤服务等机构要尽快由福利型转为经营型,由无偿服务转为有偿服务,由单纯为企业服务转为面向社会服务,不断扩大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改善经营方式,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1、对具备条件的企业可将后勤服务机构改造成为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面向社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也可以采取拍卖、租赁、联营、股份合作制等形式进行改革分离。对暂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可先内部分离,实行独立核算,并创造条件,实现分离。
  
  2、分离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企业要规范运作。分离后成立的子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范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母企业要按照出资比例,依法加强对子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经营责任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母企业可以与分离后具备法人地位的子企业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由子企业重新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与母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由母子企业协商解决。
  
  3、有条件的企业要把住房建设和维修管理职能从企业中分离出来,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住房商品化和管理社会化。企业可将现行的住房管理机构改建为独立从事住房开发、建设和物业管理等业务的经济实体。企业自办的托儿所、幼儿园、俱乐部、影院、招待所、车队等后勤服务机构可采取多种形式与企业生产经营主体分离。
  
  五、配套措施
  
  各地要针对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中出现的问题,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政策,保障分离工作顺利实施,支持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1、对分离处置的企业资产,原则上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对分离需要设立全资子公司、资产所有制性质没有改变的,由当地财政部门决定是否需要进行资产评估。
  
  2、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时,要尽可能妥善安置职工,避免出现大量富余人员。对分离办社会职能中的富余人员,企业要严格按照鄂政发[2000]66号和鄂政办发[2001]65号文件规定,制定安置方案,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劳动保障部门应协助做好富余人员的再就业工作。
  
  3、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后,经劳动保障等部门核定,可将原来对职工的福利性补贴由暗补改为明补,实行福利货币化、工资化,其中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相应纳入企业工资总额管理。企业分离到社会的学校、医疗等机构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险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企业要帮助他们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工作,确保这些人员顺利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和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同时,要逐步实行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社会化。
  
  4、各地结合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减轻企业办社会负担,对当地的教育和卫生等资源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资源合理利用的区域布局规划,进行调整优化、合理布局,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对分离前在企业离退休的中小学教师的管理和待遇问题,有关部门要研究具体的处理意见。
  
  六、组织实施
  
  1、加强领导,建立责任制。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大,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地要加强对分离企业办社会工作的领导,成立强有力的工作班子,实行责任制度,落实目标责任。要建立由经贸、财政、教育、卫生、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构,统一指导、组织实施本地区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各地在推进地方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同时,要统筹研究和安排当地韵中央和省属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所需经费参照地方企业的办法解决。省属企业由省级财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贴,中央企业要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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