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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中央、省属企业所办中小学分离前,各地要适当加大教育费附加的返还比例,以保证基础教育健康发展,维护职工的根本利益。对于破产及濒临破产的中央、省属企业所办中小学校,地方政府应克服困难优先予以接收。 2、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通知精神制订相应的人事、资产、用地交接以及公用设施使用、教职员工、医务人员原有住房改革等工作实施细则。承担自办学校、医院等社会职能的企业要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分离方案,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企业所在地负责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机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和审批。 3、加大宣传力度,确保平稳分离。要认真做好广大职工群众的思想工作,注意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好实践中遇到的难点问题;要加强宣传舆论工作,注意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促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目标的顺利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