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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沪地税稽[2002]12号
【颁布时间】 2002-09-24
【实施时间】 2002-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9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启用《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上海市普通发票有奖管理试行办法》规定,从2002年10月1日起在本市部分服务业、娱乐业中启用《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适用范围
  
  1.在本市已办理税务登记和税种核定的属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从事“服务业——饮食业”的纳税人(包括兼营餐饮业务的各类酒店、宾馆、大型综合浴场和饭店);属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从事“娱乐业——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酒吧”的纳税人(包括兼营娱乐业务的各类酒店、宾馆、大型综合浴场和饭店)。
  
  2.专门从事供应各类大众化早点的饮食摊、店,以及经批准属非正规劳动就业组织的纳税人,暂不纳入核定使用《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范围。上述纳税人确因经营活动需要使用《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的,可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税务机关可提供《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并纳入普通发票有奖管理范围。
  
  二、《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版面、规格
  
  1.《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票面面额分为1角、2角、5角、1元、2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200元、500元、1000元。
  
  2.面额在10元(不含10元)以下的发票为无奖定额专用发票;面额在10元(含10元)以上的发票为“刮开式”有奖定额专用发票。
  
  3.无奖的《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样式分为两段,从左至右依次为:存根联、发票联;有奖的《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样式分为四段,从左至右依次为:存根联、记账联、兑奖联、发票联。(票样附后)
  
  4.无奖的《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规格尺寸为:170×80mm;有奖的《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规格尺寸为:270×80mm。
  
  5.《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50份/本,40本/包。
  
  三、《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号码规则
  
  1.有奖的《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采用18位号码组成,第1至2位表示发票的类型;第3至4位表示票面金额,从01至49号为国税部分,从51至99号为地税部分(即57至63号分别代表10元、20元、50元、100元、200元、500元、1,000元);第5至6位表示年份;第7位表示印制批次;第8位表示语言文字;第9位表示联次;第十位表示金额;第11至18位表示发票顺序号。据此举例有奖的《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号码:305702111800000000。
  
  2.无奖的《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采用7位号码印制,印制按原批印规则为021—0000000。代码按上述规则,第1至2位表示发票的类型;第3至4位表示票面金额(从51至56号分别代表1角、2角、5角、1元、2元、5元);第5至6位表示年份;第7位表示印制批次;第8位表示语言文字;第9位表示联次;第十位表示金额。据此举例无奖的《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代码:3051021118。
  
  四、《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的防伪措施
  
  1.无奖的《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采用80克双胶纸。其防伪措施是:(1)票面上有“专用发票”四字的微缩拼音、防复印地纹、双色变异地纹、劈线隐形文字显示“定额发票”第一位带头拼音字母;(2)监制章及发票号码采用红色荧光防伪油墨印制;(3)在发票联背面中央用无色荧光油墨印制“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监制”字样;(4)在发票联背面中央下方用多重温变油墨印制防伪标记;(5)在兑奖联背面用无色荧光油墨套印不规则团花。
  
  2.有奖的《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采用80克双胶纸。其防伪措施是:(1)号码采用数字喷码技术,在印刷专业5倍放大镜下号码呈点状分布;(2)票面上有“专用发票”四字的微缩拼音、防复印地纹、双色变异地纹、劈线隐形文字显示“定额发票”第一位带头拼音字母;(3)利用发票号码和密码的惟一对应关系防伪;(4)监制章用红色荧光防伪油墨印制;(5)发票联不用无色荧光油墨印制“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监制”字样。
  
  五、《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发售价:无奖发票为2元/本;有奖发票为3元/本。
  
  六、《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的核定与领购
  
  凡纳入使用《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范围的纳税人,应持有效的税务登记证件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和材料,自2002年9月23日起,到主管税务机关申领《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使用核定表》(式样附后)自行填报,经审核后,纳税人凭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用量,带好《发票购用印制簿》等税务机关规定的有关证件,从2002年9月25日起,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并停止发售原餐饮业发票和其他相关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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