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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沪地税稽[2002]12号
【颁布时间】 2002-09-24
【实施时间】 2002-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9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启用《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的通知

[接上页]

  七、《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的使用与开具
  
  使用《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对年内有结余未使用的发票可与《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同时并存使用,但对同一宗消费不能同时开具《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和目前使用的相关的饮食业发票。消费者若索要有奖的《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纳税人应按规定予以开具提供,同时,纳税人必须按照消费金额从高开票的原则 向消费者予以开具,开具时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及填开开票日期。自2003年1月1日起,专门从事饮食业、娱乐业的纳税人一律使用《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应按规定有计划地对纳入普通发票有奖发票管理范围的纳税人做好旧版发票的清理缴销工作。
  
  八、《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的印制、领购、使用、保管、缴销、检查等管理,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若有违反按有关规定处罚。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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