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苏州国税发[2002]261号
【颁布时间】 2002-10-16
【实施时间】 2002-10-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9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局、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分局:

  
  较长时期以来,废旧物资经营企业的管理一直是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尤其是在废旧物资统一收购发票的使用上,不少经营企业擅自扩大开具范围,低收高开,虚开代开发票的行为也时有发生,不仅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而且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税收管理秩序。为加强对经营、使用废旧物资纳税人的税收征管,维护正常的税收管理秩序,市局制定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增值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了保证《管理办法》认真贯彻落实,现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执行。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由于废旧物资行业税收政策的特殊性,以及废旧物资经营企业经营规模、人员素质的参差不齐,该行业一直是税收征管的难点,也是税收违法案件的多发之地。特别是从去年五月份开始,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实行直接免税,以及用废的一般纳税人可以凭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开具的普通发票抵扣税款的政策出台以后,税收征管难度更大,隐患更严重。为此,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废旧物资经营企业的税收征管,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废旧物资经营企业的日常管理,严格监控,堵塞漏洞,坚决铲除各种滋生废旧物资经营行业涉税违法案件的土壤和条件,将各种问题控制在萌芽阶段,努力促进我市废旧物资经营的健康发展。
  
  二、突出重点,认真清理
  
  各单位要结合本地实际,对辖区内所有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纳税人及以废旧物资为生产原料的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及时、全面、准确的掌握本辖区废旧物资经营企业的情况。特别是对废旧物资收购较为集中或问题较为严重的地区,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认真组织清查,清查的重点有:
  
  1、废旧物资经营资格。检查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是否具备废旧物资经营资格,收购业务是否超出了营业执照核定的范围。
  
  2、废旧物资收购凭证的管理。检查收购凭证的购领、发售是否符合规定,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是否有专人保管和开具。
  
  3、废旧物资收购凭证的开具。检查收购凭证的开具对象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向个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开具,有无高开低收、虚开、代开等违法行为。
  
  4、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普通发票的开具。检查普通发票的开具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按虚拟业务、虚增销售数量、虚增销售价格开具普通发票。
  
  5、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的收购业务。检查废旧物资的收购业务是否真实,是否按规定向出售废旧物资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取得发票,向个人收购的废旧物资有无相关证明。
  
  6、用废企业的检查。检查以废旧物资为生产原料的企业,其废旧物资的购进情况是否真实,核对外购废旧物资的入库、使用、结存情况,以及每笔业务的付款情况和财务处理是否正常。
  
  7、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的财务核算。检查废旧物资经营单位是否有专门的财务会计人员,按有关要求设置账簿,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是否分别核算,有无将不属于总局规定的免税范围的销售业务申报免税。
  
  8、关联企业的检查。检查废旧物资经营单位与关联企业的发生的业务是否正常,有无故意高开或低开发票的行为,或应收账款长期挂账不作处理。
  
  三、规范管理,狠抓落实
  
  各单位要针对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存在的问题,要从内外两个方面,认真分析原因,针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务必抓出成效。
  
  1、落实措施。各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增值税管理办法》,一是要做好废旧物资经营资格的认定工作,对不具备废旧物资收购资格或超范围从事废旧物资收购业务的纳税人,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其从事的废旧物资经营业务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二是要严格控制废旧物资收购凭证、普通发票的供应量。严格执行发票验旧购新制度,废旧物资收购企业的收购凭证、普通发票每次领购原则上不超过一本。三是定期核查,责任区管理人员应按季核对废旧物资经营企业的账面数和库存数,做好记录,切实加强对废旧物资经营企业的稽核评税工作。
  
  2、组织培训。各单位在对废旧物资经营企业组织清理的同时,要针对废旧物资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对废旧物资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务办税人员组织一次专门的培训,进一步明确废旧物资收购的范围和管理要求,规范废旧物资收购凭证、普通发票的使用,提高法定代表人、财务办税人员的业务素质,增强废旧物资经营企业依法纳税意识,使我市废旧物资经营有一个根本好转。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