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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医药行业管理办公室、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化医控股(集团)公司制定的《重庆市药品储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重庆市药品储备管理办法 (市医药行业管理办公室、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化医控股(集团)公司二00二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包括医疗器械)储备管理,确保发生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时药品、医疗器械的及时有效供应,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加强医药储备管理工作通知》(国发〔1997〕2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药品储备是政府职能。 第三条 药品储备实行品种控制、总量平衡、动态管理、有偿调用,以保证储备资金的安全、保值和有效使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药品储备有关的政府职能部门、承担药品储备任务的企业、参与急救药品调出的非储备单位和调用药品储备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药品储备实行中央、地方两级储备制度。重庆市药品储备工作在重庆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重庆市药品储备领导小组负责规划、组织、管理与监督。重庆市药品储备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任组长,市医药行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医药行管办”)、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政府救灾办、市化医控股(集团)公司为成员单位。 第六条 重庆市药品储备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医药行管办,负责重庆市药品储备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及日常事务处理。 第七条 承担储备任务企业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下达的药品储备计划。 (二)依照下达的调用通知执行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调用任务,确保所调用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及时有效供应。 (三)对药品储备资金和实物建立专户专账管理,全面动态反映资金使用、实物流动及其流动盈亏情况。 (四)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药品储备物资、调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原始记录、账卡、档案等基础管理工作。 (五)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药品储备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药品储备资金的安全和保值。 (六)负责对储备药品、医疗器械进行适时轮换,保证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 (七)按时、准确上报各项药品储备统计报表。 (八)负责对从事药品储备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九)落实内部药品储备的职能部门,由专人负责,建立严格的领导责任制和调度机制,坚持24小时值班、人员到位、传真电话开通,确保信息畅通,调度及时。 (十)执行有关药品储备工作的其他规定。 第八条 使用药品储备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职责: (一)灾疫突发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建立扑疫救灾指挥部,由行政首长或分管领导任组长。 (二)由组长审核、签发所需急救药品、器械清单,落实资金渠道后,向市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三)接收急救药品、器械后,相关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与急救药品调出单位完善接收手续,及时支付货款,不得拖欠。 (四)对申请所需的急救药品、器械品种及数量严格把关,非质量原因不得退回。 第三章 承担药品储备企业的条件 第九条 承担药品储备任务的企业由市医药行管办根据企业管理水平、仓储条件、企业规模及经营效益等情况商市财政局后择优选定。 第十条 承担药品储备任务的企业必须是通过GSP认证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大中型医药企业、大型商业医药企业。 第十一条 亏损企业不得承担药品储备任务。 第四章 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 重庆市药品储备主要是应对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所必需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品种。 第十三条 药品储备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市级药品储备品种由市医药行管办商市卫生局确认后下达。 第十四条 每年3月底前,市医药行管办根据我市有关部门的灾情、疫情预报,按照实际需要和适当留有余地的原则,商市卫生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后制定年度市级药品储备计划,下达给有关企业执行,同时抄送市药品储备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并于4月底前报国家药品储备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承担药品储备任务的企业必须与市药品储备领导小组(市医药行管办代表)签订“药品储备责任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