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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 青工商市[2002]89号
【颁布时间】 2002-09-23
【实施时间】 2002-09-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9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商品索证索票制度》、《市场巡查监管效能制》、《市场巡查回访复查制》的通知

[接上页]

  2、巡查组在检查中要将巡查路线、范围、检查事项、结果详细记录,并要有被检查人签字记录。巡查人员必须每天如实填写《巡查记录》,并将每周重点工作内容向所务会议汇报,由内勤人员汇总书面上报县(区)局巡查队。有条件实行微机联网的地区,内勤组人员必须在次日将工商所巡查记录输入微机,通过网络上报县(区)局巡查队。
  
  3、加强巡查组与综合组、内勤组之间的业务衔接。巡查组与综合组按照工商所设置的各项业务流程分工负责,并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做好衔接记录。分别建立企业、个体巡查台帐,详细登记巡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与内勤组及时沟通,核实台帐、巡查记录等,从而随时掌握经济户口的基本情况,并为企业年检、个体验照提供依据。
  
  五、外部监管职能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各类经营主体资格,把好市场准入关;
  
  2、严格规范经营行为,保护合法经营,打击违法违章经营行为;
  
  3、日常巡查要加强对各类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建立市场监管的长效机制,激发经营主体的自律意识和能力,逐步建立行政指导制度;
  
  4、专项巡查要对辖区内的专项内容、特定行业,特别对C类经营主体为重点进行全面检查,对A类经营主体复查或定期抽查,对B类经营主体不定期进行抽查,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
  
  5、重点巡查要及时处理日常巡查工作中的难点问题,着力解决日常巡查和专项巡查工作中的漏洞和盲区。
  
  六、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市场巡查回访复查制
  
  一、为提高市场监管效能,巩固巡查成果,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市场巡查回访复查,是指在市场巡查中,对市场或经营户不定期进行的回访或复查。目的是及时掌握前次巡查后经营户的经营活动情况,扶持和发展合法经营,依法对轻微违规行为予以警示,对违法违章行为予以处罚。
  
  三、回访复查的范围和对象
  
  1、曾被警告、查处的市场或经营户;
  
  2、特殊行业或应持有前置审批手续的市场或经营户;
  
  3、城乡结合部和农村牧区从事生产、加工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4、投诉较多的行业或商品。
  
  四、回访复查时限和职责
  
  1、对辖区重点地区新登记注册或歇业的经营户开业或歇业一周内进行回访复查,对偏远地区开业或歇业的经营户一月内进行回访复查,及时了解其经营情况,查实有关登记事项,宣传国家法律法规;
  
  2、对已经预警的经营户在整改期限结束三天内进行复查,掌握其整改情况,发现违规违章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对预警后仍不整改的进行处罚;
  
  3、对已查处过的“黑窝点”三月内进行复查,防止死灰复燃。
  
  五、回访复查工作流程
  
  1、根据经济户口和巡查记录,由巡查组长确定回访或复查名单,报工商所内勤组备案,并组织本组巡查人员进行回访复查;
  
  2、巡查回访或复查严格执行《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巡查实施细则》、《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巡查不作为追究制》、《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巡查办法》、《关于在市场巡查中推行预警警示制的通知》等规定。
  
  3、对曾预警警示或处罚的经营户要认真进行复查,在巡查记录中详细记录经营户的整改结果,并注明“复查”字样。
  
  4、回访或复查记录要与经营户动态监管档案结合起来,鼓励和扶持合法经营,依法查处违法违章经营行为;
  
  5、工商所内勤组统计各巡查组回访或复查记录,将有关情况分类视情公示于市场巡查公告栏。
  
  六、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具体事宜由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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