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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02]142号
【颁布时间】 2002-09-23
【实施时间】 2002-09-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50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局关于加快全省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工作意见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林业局《关于加快全省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关于加快全省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工作的意见
  
  (省林业局二00二年八月)

  
  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林业经过五十年的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特别是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将生态建设作为西部大开发的根本和切入点,为林业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为了进一步加快我省林业发展步伐,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林业局发布的《国家级公益林认定办法(暂行)》的规定,就搞好全省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林业分类经营改革的重大意义。当前,我省林业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特别是我省林业建设以发挥生态效益为主,经济效益低,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单纯以发挥生态效益为主的林业建设,很难以市场手段得到经济补偿,缺乏对资金、劳力、人才等生产力要素的吸引力,已成为制约林业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迫切需要深化林业分类经营改革,合理划分事权,将森林划分为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实施分类经营,分类管理,建立以生态效益补偿为核心的补偿制度。目前,国家森林生态补偿制度已经开始在全国11个省份试点,今后几年在各省全面完成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工作的基础上,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因此,认真搞好全省的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工作,对于改善生态环境和国土保安为主的公益林,落实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用,以国家投入为主,组织社会力量共同建设和管理,逐步建立以国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为保证,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相结合的新型林业发展模式和运行机制具有重要意义。各地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林业分类经营改革的重要性,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把分类经营规划布局与本地区林业生态治理总体目标结合起来,统一思想,转变观念,以分类经营改革为指导,着重在林业体制、机制和制度建设上下功夫,防止把林业分类经营改革作为一项单纯技术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行林业分类经营改革。
  
  二、扎实工作,高质量、高标准地完成全省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工作。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工作是实施林业分类经营改革的基础,是国家与林业经营者、生态环境建设者和受益者利益分配关系的一次大调整,也是建立和落实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基础条件。这项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各地要认真按照省上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坚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应用近期开展的天然林保护工程区和重点生态工程区森林资源现状调查成果,以县为单位,把以生态功能利用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林业用地规划为公益林用地,认真搞好实地区划,把规划的公益林和商品林的林业用地,按林种类型实地落实到山头地块,做到权属清楚,事权划分和经营主体明确;并取得森林所有者和经营者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认可和群众的公认。各县、乡、村及国有森林经营单位要建立规范的森林资源档案,落实禁牧、禁伐令以及相应的保护措施,为申报国家级公益林,落实森林生态补偿制度创造有利条件。海西州要力争在2002年10月底前上报森林分类区划界定成果报告,其它州、地、市于2002年12月底前完成县级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工作。
  
  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各级政府负责制。各级政府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开展本地区的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工作。进一步落实政府负责制,从国家和当地生态环境建设的需要出发,认真安排部署森林区划界定工作,及时指导、检查和督促各项工作的开展,负责办理公益林划定的审核、验收和申报工作,协调解决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工作中遇到的重大政策性问题。公益林的划定和保护建设责任的划分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通过林业主管部门和林业生产经营者共同确认,签定界定书,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以政府公告的形式确认。同时,广泛宣传动员,搞好人员培训,形成政府决策、部门协作、公众参与、技术界定的工作格局,切实搞好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工作。
  
  四、依法做好林权证核发工作,维护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林权发证工作,在保持林地、林木权属稳定的前提下,对符合林权发证条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予以登记发证,对发生权属变化的要办理林权变更手续。积极稳妥地解决林牧矛盾和目前存在的已经核发了林权证又核发其他权属证书“一地两证”的现象,正确处理保护森林与发展经济的关系。要依法维护林业生产者和承包造林者的积极性,坚决制止乱批乱占林地、侵犯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管理档案,认真做好林权管理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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