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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十三)对于在园区内购置土地后长期闲置,园区管委会有权依法收回。对企业建成投产后长期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的,应取消其享受的优惠政策,促使其通过资产重组优化或关闭。 四、加快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 (二十四)根据城市和工业园区建设发展需要,市、县两级政府要大力推进以道路框架和水、电、气、通信、环境卫生、绿化、美化为主的基础设施建设,发挥基础设施的先导效应,增强吸引力和聚集力。 (二十五)园区内国有土地出让的收入和依法取得出让使用权后需要转让的土地增值收入,全部用于工业园区内基础设施建设。依托市区和县城建设的工业园区,城市建设维护费留成部分也应用于工业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园区内公用电网建设费用,原则上由电力部门承担。市区工业园区和城区及重点县(市)城区、工业园区的主干道路电线下地费用,由电力部门和园区建设单位共同承担。 (二十六)在园区和城镇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及建造标准厂房、专业市场、仓储设施等功能性、基础性项目,均应享受市、县两级关于投资工业项目的税收、土地、户籍、奖励等所有优惠政策。 (二十七)充分运用行政资源,对于有经营收费权的园区和城市内的基础设施,如道路、公交、燃气、园林、污水处理及其他公益性项目,可以收费权入股、抵押、招标、拍卖,筹集建设资金,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 (二十八)各县城和工业园区,均应按照市场运作的方式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开发建设公司,筹集和运作建设资金,实行综合开发,滚动增值。通过规范运作,逐步建立起长期、稳定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机制。 (二十九)建立科学合理的价格补偿机制,理顺供水、供气、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价格,市区和所有县城都必须按规定开征污水处理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年内市区和各县城都应完善、扩建或修建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设施,并与工业园区的相应设施统一规划和建设。 五、优化园区服务环境,创新城市管理体制 (三十)园区内企业进行登记时,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前置审批事项,推行并联审批制度,实行“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完成”的审批程序,对部门、行业管理需要设置的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进一步取消不适应市场变化的审批事项。 (三十一)逐步建立以资金融通、信用担保、管理咨询、技术支持、信息服务、安全保障为主要内容的园区管理服务体系。推行政务公开制、首问责任制和责任追究等有效制度,实行“一站式”服务。对于进入园区的企业立项、用地报批、工程报建等手续按自愿原则可由园区管委会或中介服务机构统一受理、统一收费,实行全程代理。 (三十二)园区和城镇内除重点工程建设用地地质灾害性评估结果报省核准外,一般性工程建设用地地质灾害性评估结果认定分别由市县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出具核准文件。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已预先组织地质灾害评估的,用地审批时不再进行评估。 (三十三)城市和集镇包括铁路、公路两旁的绿化用地(种花、种草、种林等),租用或由农村集体开发经营管理,暂不办理土地所有权变更手续。 (三十四)推行园内企业收费登记卡制度,对于园内企业的各类规费、手续费等,按照能免则免、能减则减、就低不就高原则,实行相应减免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2005年12月底前,四个市级工业园区实行“零规费”管理,只收税,不收市及市以下各类规费及基金。对园区内科技型、龙头型、外向型示范企业,建立领导挂点帮扶制度。建立工业园区企业投诉举报网点,形成投诉处置快速反应通道。 (三十五)严格园区和城市内工程建设管理,健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三十六)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城市管理模式,进一步明确和落实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社区基层组织的管理职责,下放日常管理权限。鼓励和支持群众参与城市社区管理,探索园区和城市管理委托执法的具体途径,逐步形成综合管理新机制。 六、园区优惠政策 (三十七)全市园区实行企业所得税“五免十减半”优惠政策,即入园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全额由受益地方政府作为对企业发展生产的奖励,六到十五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减半由受益地方政府作为对企业扩大再生产的奖励。工业园内、外资企业进口设备的免税政策,加工贸易的保税政策全部执行到位,产品进出口税收退、抵、免优惠政策全部执行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