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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十八)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企业,以及由省科委批准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生产经营省级以上新产品,并领取了省级新产品证书的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即增值税的25%),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由受益财政(下同)奖励50%给纳税企业。对投资超过1000万美元或8000万人民币,或月平均用工超过1000人,或年纳增值税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的大型工业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经园区管委会或市县政府批准,给予更大幅度奖励。 (三十九)入园企业投资人(自然人)三年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由受益财政逐年全部奖励给纳税人。 (四十)入园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十年内实缴企业所得税总额超过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费用时,超过部分由受益财政全部奖励给企业。 (四十一)入园企业免征水、电增容费,用水、用电同网同价。 (四十二)入园企业用地在支付相当于造地成本(即成本价)费用后,可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一般企业首付40%土地款即可开工建设,余款按一事一议的原则商议付款期限。对由省科委批准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对投资超过1000万美元或8000万元人民币等大型工业企业用地首付20%即可开工建设,余款付款期限商议确定。工业项目和投资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建设期间实行建设零规费。 (四十三)入园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由园区管委会主管部门负责在约定时限内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手续。 (四十四)九江、共青开发区同等享受本意见政策。 以上优惠政策由各园区管委会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次或按年为企业兑现到位。按次兑现的,在每次发生后的2个月内;按年兑现的,在次年3月底前。以上各条款执行后若与国家、省出台的有关政策相抵触,则以国家、省制定的政策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