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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新政发[2002]63号
【颁布时间】 2002-09-23
【实施时间】 2002-09-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50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疆维吾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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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游收费│门票价格│自治区计委│定价范围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家计委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br /  br /  │││││及地、州、市│管理办法>细则》执行│
  
  │││││人民政府(行 ││
  
  │││││署) ││
  
  ││├─────────┼─────────────┼──────┼───────────────────────────────┤
  
  │││物业收费│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市、县(市)│定价范围为普通居民住宅小区及高层住宅楼物业综合服务,具体按自│
  
  │││││人民政府│治区物业收费暂行规定执行(已形成竞争的除外)。│
  
  ││││││机动车停车服务费标准按自治区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规定执行│
  
  ││├─────────┼─────────────┼──────┼───────────────────────────────┤
  
  │││教育│收费标准│自治区计委│定价范围为政府举办的学前教育、基础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及│
  
  │││││及地、州、市│义务教育阶段的社会力量办学。│
  
  │││││人民政府(行 │自治区制定大、中专院校、区属职业教育、区属技工学校、高级中│
  
  │││││署) │学、乌鲁木齐地区的小学、初中收费标准。│
  
  ││││││其它职业教育、技工学校以及社会力量举办的小学、初中收费标准授│
  
  ││││││权地、州、市、县(市)分级制定。│
  
  ││││││乌鲁木齐地区以外的小学和初中收费标准授权由地、州、市、县│
  
  ││││││(市)按不超过乌鲁木齐地区的水平分级制定。│
  
  ││││││托幼园所、学前教育收费标准授权地、州、市、县(市)分级制定│
  
  ││├─────────┼─────────────┼──────┼───────────────────────────────┤
  
  │││医疗服务价格│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自治区计委│定价范围为非营利性医疗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公民临床用血。│
  
  ││││││血站供应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的供应价格由自治区计委在国家确定│
  
  ││││││的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内制定│
  
  ││├─────────┼─────────────┼──────┼───────────────────────────────┤
  
  │││部分垄断部分或行│公安、消防、交通、土地、│自治区计委│自治区制定全区统一的服务收费及主要市场的交易服务(手续)费、│
  
  │││业服务收费│建设、广电、民政、农业等部│及地、州、市│稀缺资源的资源费、交通收费和特殊设施、设备的服务费等。│
  
  ││││门或行业的垄断性收费│人民政府(行 │其它授权地、州、市、县(市)分级制定│
  
  │││││署)、县(市) ││
  
  │││││人民政府││
  
  ││├─────────┼─────────────┼──────┼───────────────────────────────┤
  
  │││其它收费│部分或行业的非自愿│自治区计委│自治区制定在全区统一实行的由部门或行业要求的非自愿培训、防│
  
  ││││培训、防疫(检疫)、评│及地、州、市│疫(检疫)、评审、考试、发证等收费。│
  
  ││││审、考试、发证等收费│人民政府(行 │其它授权地、州、市制定│
  
  │││││署) ││
  
  ├──┼────┼─────────┴─────────────┼──────┼───────────────────────────────┤
  
  │18│少数非自│销售价格或服务费标准│自治区计委│定价范围为行政部门或具有强制手段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愿接受的││及地、州、市│要求管理对象或消费者必须接受的产品或服务│
  
  ││产品或服││人民政府(行 ││
  
  ││务││署)、县(市) ││
  
  ││││人民政府││
  
  └──┴────┴───────────────────────┴──────┴───────────────────────────────┘
  
  说明:
  
  一、上表“定价内容”栏内列明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的属于政府指导价。其它均为政府定价。国家行政机关收费、原油、成品油价格和石油液化气出厂价格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除上表已授权的外,新授权各地、州、市、县(市)行使定价权的项目,由地、州、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报自治区计委,经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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