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三、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市场情况变化授权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的商品或服务价格在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进入《目录》。存在卖方或买方垄断的商品或服务,在发生价格矛盾时,由当地最高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和必要的管理。自治区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或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安全或环保等特殊原因,强制在全疆范围内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价格由自治区计委制定。 四、授权地、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由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本《目录》确定的定价权限行使价格制定权。 五、本《目录》为动态定价目录,将由自治区计委根据社会、经济、市场发展情况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授权适时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