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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厦地税发[2002]105号
【颁布时间】 2002-10-16
【实施时间】 2002-10-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50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7月13日实施日期:2009年7月13日)宣布废止或失效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

  
  现将《进一步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进一步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特制定本办法。
  
  
进一步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办法

  
  第一条  凡在厦门市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国企业及其驻厦门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企业)任职、受雇或实际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外籍人员均为本办法所指的纳税义务人。
  
  第二条  外籍人员因任职、受雇或实际从事经营管理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以及本办法的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企业在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同时必须领取《外籍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一式二份,由外籍人员按要求如实填写有关内容,并由外籍人员、企业签章(盖章)后报送主管地税登记机关,办理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纳税登记,同时须附送下列证件、资料:
  
  (一)外籍人员的护照或通行证复印件,包括出入境记录证明资料;
  
  (二)与任职、受雇企业签订的任职、受雇协议或任命书复印件;
  
  (三)任职、受雇企业支付工资、薪金的证明;
  
  (四)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四条  主管税务登记部门收到《外籍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后,应于收到之日起10日内将相关内容录入征管信息系统(税务登记模块),按企业建立每个外籍人员的初始档案。
  
  第五条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若出现外籍人员增减变动或外籍人员登记的各个项目内容发生变更,如任职届满、辞职、被解雇、职务升降等,必须于外籍人员变动或登记内容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管理部门报送《外籍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外籍人员情况变更登记表》,并附送相关资料。
  
  第六条  主管地税机关管理部门收到外籍人员的《外籍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外籍人员情况变更登记表》后,对变更事项要签署审核意见,并于收到之日起10日内调整档案资料。
  
  第七条  外籍人员在境内企业任职、受雇工作期间,必须如实申报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奖金、津贴、各类补贴、年终加薪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包括实物、有价证券、股票期权等),应包括境内外机构支付的任职收入。境外无任职收入的必须出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的有效证明。
  
  第八条  外籍人员取得的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按填开完税凭证的上月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  外籍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规定于次月15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自行申报缴纳或由其任职、受雇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对由境外总公司或关联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对境外支付其雇员的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1号)的规定,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据实汇集申报有关资料并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  外籍人员未申报或未如实申报工资、薪金所得的,主管地税机关将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通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核定其收入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主管地税机关管理部门发现外籍人员申报收入不实或拒不申报,应逐一进行审核,并及时按照《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对外籍个人申报工资、薪金不实或拒不申报采用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厦地税政二[1999]20号)规定的程序进行核定。
  
  核定的收入额不包括年终加薪、奖金,外籍个人实际取得年终加薪、奖金应自行申报缴纳。外籍人员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超过核定收入额的,应按实际工资、薪金收入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考虑部分外籍人员任职于长期亏损企业或家族式小企业收入较低的特殊情况,经外籍人员申请,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并报主管领导审批,可按规定的核定标准在50%以内下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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