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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建设厅
【发文字号】 鲁建发[2002]32号
【颁布时间】 2002-09-23
【实施时间】 2002-09-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50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东省建设厅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

[接上页]

  2.切实加强开发项目管理,规范开发前期工作程序。各地要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程序,加强对开发项目的跟踪管理。城市住宅小区等成片开发项目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确立,并界定好各项配套基础设施、公建设施产权归属及资金来源;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经计划部门批准的开发项目,应报计划部门批准,并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方案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先经开发主管部门同意,按原审批程序报规划部门批准,并办理开发合同变更手续,调整开发项目价款;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其变更前,应当进行听证。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和项目性质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拆除违法建筑。
  
  3.清理规范房地产开发规费减免缓行为,避免政府规费流失。省里将对全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缴费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列出清单。对按照政策不应减免缓的费用,确定补交时限,限期补足,并按照“收支两条线”要求及时上缴财政管理。省里将对清理工作进行抽查,对不报实情的企业依法从严处罚,并追究其主管部门的责任。各市、县要建立收费公示制度,定期将开发项目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综合开发费和综合开发管理费的情况及规费减免的政策界限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二)销售环节。需要整顿和规范的问题主要包括: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将不应分摊的面积进行分摊、违规进行预售面积计算,导致商品房面积“短斤缺两”;将已分摊的面积再次出售或出租;一房多售;不具备预 (销)售条件,擅自通过媒体或展销会等形式发布房地产广告;发布含有虚假或误导内容的广告;广告内容不规范,未按规定刊登预售许可证号,使用国家规定禁止的广告用语以及不明示价格、面积等;签订买卖合同时不按规定出示有关法规和合同示范文本或合同中未包含法律法规规定的必备内容;隐瞒真相,误导购房者签订有损其合法权益的购房合同;不按合同约定为购房人代办房屋权属登记或不及时提供权属登记资料,导致购房人迟迟拿不到房产证。在解决好以上问题的同时,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规范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要积极推行按套或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商品房的计价方式,建立面积纠纷调处机制,及时解决购房者因面积问题进行的投诉。按套或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商品房的,合同中必须注明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面积。已纳入分摊面积的共用部位的产权,属业主共有,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另行出租、出售。对在面积计算、面积分摊中弄虚作假,侵害购房者利益及擅自出租、出售共用部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
  
  2.加强房地产合同和广告管理。积极推广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未使用示范文本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审核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合同文本是否包含法律、法规规定的必备内容。合同文本内容不完备的,应当要求开发企业进行调整;拒不调整的,不予发放预售许可证。加强对合同的监管,依法查处房地产市场合同欺诈行为。对于房地产企业制订的不利于消费者的格式合同,要责令限期改正,杜绝侵害住房消费者权益的免责条款或格式合同条款。规范房地产广告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审查房地产广告内容,制止虚假广告,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发布广告的房地产企业。对违法违规广告的制作者和发布媒体,各级工商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三)中介服务环节。需要整顿和规范的问题主要包括:未取得房地产中介服务相关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迎合委托方要求,出具不实的房地产估价报告或面积测绘报告;借用、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或房地产评估、经纪咨询、测绘机构资质证书;在房地产评估机构脱钩改制中弄虚作假,进行假脱钩、假改制;各类房地产交易会、展示会、展销会及各类评比活动过多过滥;搞地方保护主义,对外地符合要求的中介机构到本地开展业务设置障碍;中介行为不规范,利用假信息、假出租、假出售等方式骗取中介费、看房费;与当事人串通,非法转租或以低价租卖房屋,促成地下交易;利用执行业务之便,索贿、受贿或者收取委托合同之外的费用。在解决好以上问题的同时,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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