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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建设厅
【发文字号】 鲁建发[2002]32号
【颁布时间】 2002-09-23
【实施时间】 2002-09-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50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山东省建设厅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

[接上页]

  1.严格房地产中介服务市场准入制度。依法查处未取得相关资质证书擅自开展房地产评估、经纪咨询或测绘业务的中介机构,依法查处伪造、涂改、借用、转让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或房地产评估、经纪咨询、测绘机构资质证书开展中介业务的有关机构和当事人。开展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清理检查,对在脱钩改制中出具虚假脱钩改制方案、人事托管协议或验资报告,进行假脱钩、假改制及未按有关规定完成脱钩改制而继续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有关机构和当事人,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主管部门的责任。
  
  2.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依法查处存在发布虚假或不实信息、违规收取佣金、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根据委托人要求出具不实的房地产估价报告或面积测绘报告、索要或收取委托合同以外财物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中介机构。加强对房地产评比活动和房地产交易会等新兴房地产中介活动的管理,坚决制止各种乱评比、乱颁奖活动,解决各类房地产交易会、展示会、展销会过多过滥、高额收取参展费、展示内容与宣传不符、对参展企业不进行必要的资质和销售条件审查等问题。引导中介机构加强行业自律,努力提高服务水平,避免恶性竞争、竞相压价等短期行为。
  
  (四)物业管理环节。需要整顿和规范的问题主要包括:未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擅自承揽物业管理业务;物业管理市场化水平低;开发企业和管理企业职责划分不清,互相推卸责任;不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收费不合理,服务与收费质价不符;个别管理企业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激化管理双方矛盾。在解决好这些问题的同时,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健全物业管理市场机制。引导物业管理与房地产开发分业经营,大力推行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鼓励业主、物业管理企业通过招投标进行双向选择,营造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物业管理市场环境。今后,全省的经济适用住房、国家投资或国家控股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均应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确定物业管理企业。调整物业管理收费定价政策,使物业管理收费与服务质量和服务范围挂钩,促进物业管理企业服务水平的提高。
  
  2.规范物业管理各方行为。完善物业管理前期介入和承接验收制度,为物业管理创造良好的基础条件。规范物业管理合同,明确委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物业管理企业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应当明确交付使用后的质量责任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做好建设和管理的衔接。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开发企业或业主委托,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专业化维修、养护,对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公共秩序等进行管理。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收费和服务行为的监督与管理,查处收费不规范、管理不到位、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等行为。加强对业主大会成立和运作的指导,规范业主自治行为,切实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三、完善制度、强化措施,确保整顿和规范工作取得实效
  
  (一)规范政府部门的市场管理行为。规范政府部门的市场管理行为是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关于政府提速、精简审批事项的部署,全面清理房地产开发、销售和管理环节的各种审批事项,废除不必要的审批项目和审批环节。对必须保留的审批事项,要简化程序、缩短时限、规范操作,将审批程序、标准要求、审查要件、办理时限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最大限度地减少承办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要加大房地产领域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严肃处理房地产审批和市场监管中的渎职、失职行为。
  
  (二)切实抓好整顿和规范中发现问题的处理和整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能否得到及时处理和整改,是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能否取得实效的关键。各城市的整顿和规范工作要做到边检查、边处理、边整改。要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和整改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注(吊)销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大案、要案,依法从严惩处。各市、县都要查处、曝光一批严重违法违规的典型案例,对房地产市场各方主体起到威慑和警示作用,推动整顿和规范工作的深入开展。要集中力量抓好房地产市场中群众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例的查处,尤其是对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和新闻媒体上曝光的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对前一阶段房地产开发市场清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地要在10月31日前处理完毕。各地对典型案例的查处情况,要及时报省建设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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