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2.我国加入WTO后,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将涉及国家司法主权、对外政策、履行入世的对外承诺及国际司法协助等方面,知识产权法官的素质面临严峻考验。中国加入WTO对我国政治经济生活的影响是全方位的,对于我国的法律制度的影响也是空前的。WTO法律规定是一套内容宏大、规则十分复杂的法律体系,尤其是作为WTO规则重要组成部分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对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和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有相当大的影响。在世贸组织管辖范围中,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并重的三大支柱之一,TRIPS协议是当今世界范围内涉及面广、保护水平高、保护力度大、制约力强的一个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是第一个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到多边贸易体系的协定,其内容涉及知识产权的各个方面。TRIPS协议对其成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特别是司法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且引入了统一的争端解决机制。如果知识产权保护不能达到TRIPS协议规定的最低要求,就可能引发在世贸组织协定框架内争端解决机制的启动。因此,对入世后的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要求,已提高到遵守国际公约,履行对外承诺,维护国家形象的高度。 3.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的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涉及的领域和范围不断扩大,对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是一个全新的挑战。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和TRIPS协议的规定及我国在加入WTO谈判中对外的承诺,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最近两年审议通过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修正案,于去年起施行。立法机关在专利法、商标法的修改中取消了行政机关的终局决定权,赋予当事人请求司法救济的权利。在著作权法、商标法的修改中增加了诉前停止侵权行为临时措施和诉前证据保全的规定,从立法上赋予人民法院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武器。最高人民法院为做好“入世”的司法准备工作,建立和完善符合TRIPS协议要求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制定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释,如《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涉及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涉及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审理技术合同案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等等。这些规定不仅完善和加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机制,更使知识产权审判领域从过去涉足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等领域,扩大到计算机互联网络、植物新品种等新领域。如何做好入世后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实施工作,以及如何运用好知识产权保护的新的执法措施,对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是一个全新的挑战。 4.市场经济主体知识产权意识的不断增强,知识产权纠纷不断增多,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市场经济主体科技、经济竞争的主要内容和重要手段。一方面,市场经济主体的知识产权意识不断增强,要求人民法院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另一方面,不少市场经济主体受利益驱动,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等问题比较严重,人民法院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任务十分艰巨。浙江省是我国经济综合实力最强的省份之一,市场经济十分发达,各种经济成份十分活跃,知识产权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和地位十分突出。至2001年底,全省累计拥有注册商标11.2万件,专利申请量73 851件,授权456 391件,在全国名列前茅。与此同时,浙江省的商品批发市场数量居全国之首,是全国轻工产品的集散地,同时也是假冒、盗版等侵犯知识产权商品的衍生地、藏身地,不但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影响国民经济健康运行、也败坏国家信誉和恶化投资环境。因此,妥善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努力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公正、公平、公开的竞争环境,需要人民法院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审判的职能作用。 面对新的国际国内形势,广大知识产权审判人员必须抓住机遇,迎接挑战,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做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 三、加强领导,实现我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新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