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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深国资委[2002]3号
【颁布时间】 2002-10-15
【实施时间】 1997-08-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50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市级资产经营公司监事会规定》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市、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工作关系规范意见>等1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3月12日实施日期:2008年3月12日)废止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委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工作关系规范意见》等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委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市级资产经营公司监事会规定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1997年8月1日深国资委[1997]1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运营的监督管理,确保我市国有资产的安全增值,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注(注:此条原文为: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运营的监督管理,确保我市国有资产的安全增值,根据《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市级资产经营公司。
  
  第三条 市级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是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派出的设在公司内部对公司国有资产运营活动和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的机构。
  
  
第二章监事会的职责

  
  第四条 监事会对市国资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公司财务,监督公司资产运营计划和收益运用计划的执行;
  
  (二)对公司投资、融资、资产转让、贷款担保等重大经营活动,行使监督权;
  
  (三)对公司董事局主席、副主席、董事、总裁、副总裁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督;
  
  (四)当公司董事局主席、副主席、董事、总裁、副总裁的行为危害国有资产安全,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局主席、副主席、董事、总裁、副总裁予以纠正,并有权向市国资委报告;
  
  (五)对公司董事局主席、副主席、董事、总裁、副总裁履行职务情况进行监督,向市国资委提出任免和奖惩建议;
  
  (六)当发现公司所属企业经营活动有重大失误或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时,有权提请公司董事局及经营班子按规定程序予以纠正;
  
  (七)市国资委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监事会为履行职责有权要求公司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公司不得拒绝、推诿和阻挠。
  
  第七条 经监事会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表决同意,对董事局决议拥有建议复议权。
  
  
第三章监事会的产生

  
  第八条 公司监事会由七至九名监事组成。
  
  监事有委任监事和员工代表监事。委任监事由市国资委按规定程序从市国资办、政府有关部门、社会专家中选任。监事会设一名员工代表监事,由公司员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九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个,由市委任免。
  
  第十条 监事任期为四年,监事任期届满,经委任或选举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监事会设秘书一人。
  
  第十二条 监事会的办事机构为监事室,监事会秘书负责监事室工作。
  
  
第四章监事的任职资格、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监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能依法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益;
  
  (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熟悉有关业务,具有与担任监事职务相适应的工作经验;
  
  (四)市国资委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未清偿。
  
  第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本规定,忠实履行职责,执行监事会的决议。
  
  第十六条 监事有权列席公司董事局会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列席董事局会议和总裁办公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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