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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工商局《关于完善准入条件、简化办事程序、改进执法方式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关于完善准入条件简化办事程序改进执法方式的若干意见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00二年八月十三日) 根据市第九次党代会和市委九届三次全会的有关精神,按照“坚持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加快构筑大都市建设新天堂步伐”的工作要求,为进一步改善我市工商管理及服务工作,本着“准入宽松、监管科学、服务周全”的原则 ,现就进一步完善准入条件、简化办事程序、改进执法方式提出如下意见: 一、灵活核定经营范围,拓宽投资者自主经营选择空间 1、内资企业登记注册核定经营范围时,列明主要经营项目后,可以兜底附加“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2、对一些具体审批规定尚不明确的新兴经营项目,如足浴、家教、导医服务、身体彩绘、女子瘦身、野外训练等,可以参照工商登记注册经营范围中的相近经营项目核定。 3、经外经贸部门批准,允许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在销售本企业产品的同时,兼售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兼售产品涉及许可证管理的,应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允许已具备生产条件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承接和外发加工业务。 二、放宽投资登记限制,适应投资多样化要求 4、集团有限公司、投资有限公司对外投资和其他有限公司向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可突破本企业净资产50%的比例,累计对外投资额以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为限。 5、外地公司制企业来杭投资注册资本额在300万元以上、一时未落实共同投资方的,可以先按其全资子企业办理登记注册。 6、注册资本虽未全部到位,但能按期缴付出资且已达注册资本40%以上,并已实际投产的外商投资企业,允许其增设分支机构,经外经贸部门批准后可扩大经营范围。 7、放宽外商投资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范围。允许具有投资行为能力的事业法人、社团法人作为中方投资者,投资兴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8、注册资本中外资投资比例在25%以下的企业,可以按内资企业登记注册。属外商投资限制类的,由企业办照后向外经贸部门备案。 9、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注册时,如企业住所与生产场所不在同处,允许企业同时办理设立分支机构的登记注册。 10、获得杭州市或省级著名商标、国家驰名商标等信誉的企业和拥有“老字号”的企业,可以以其字号和商誉经评估作价对外投资,入股比例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20%。 三、下放企业登记权,促进城区对外招商引资 11、外地自然人来杭州市六城区(上城、下城、江干、拱墅、西湖、滨江区,下同)投资或与六城区自然人共同投资设立有限公司(不含省、市直管交易市场内的),其注册资本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由所在区工商分局登记注册,100万元以上的,由市工商局登记注册。 12、凡由杭州市六城区招商引进的各类内资企业,除交易市场法人外,不受登记管辖权的限制,均由所在区工商分局登记注册。 13、外商投资企业数量较多的萧山区,由区工商分局注册厅窗口受理初审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并可采用影像扫描方式将登记材料通过电子网络上报市工商局核准。其他区、县(市)分局也要积极用好外资登记初审权,主动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办照服务。 四、降低冠名“杭州”标准,支持县(市)企业外向发展 14、凡注册资本为2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有限公司、300万元以上的商贸型有限公司、5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拥有著名商标的企业及创业投资公司,其名称可以直接取冠“杭州”字样。 15、凡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以上,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文化、旅游、农业开发公司以及专业性中介服务机构,其名称可以直接取冠“杭州”字样。 16、企业申报取冠“杭州”名称,由县(市)工商分局注册厅窗口受理,通过电子网络上报市局核准后,由分局直接核发名称核准通知书。 五、变通处理申办手续,方便投资者注册办照 17、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时,生产场所一时无法解决的,允许其先注册,核发给有效期为一年的营业执照,由企业在一年内落实生产场所并办理相应手续。 18、外资投资者的投资属分期出资的,允许其提交与首期出资额相当的资信证明办理注册;留学生能出具配偶同意出资承诺的,允许其以配偶的境外银行资信证明申办外资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