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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9、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工商登记,可免交隶属企业注册资本到位的验资报告、合同和章程;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注销工商登记,可免交银行、外汇管理局相关证明以及债务清理审计报告;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调资变更工商登记,可免交债权人同意证明以及债务清理审计报告。 20、需经前置审批的生产型企业、宾馆以及大型旅游项目开发等企业,可先办理登记注册,执照经营范围中注明“筹建”字样,在筹建期内由企业按前置审批部门的规定申办相关审批。 21、取消工商登记注册《企业场地调查表》;取消内资公司制企业申请名称预核登记时股东签字手续,设立登记时董事及监事等任职文件由股东逐一签字手续,改由股东在工商登记注册确认书上一次性签字确认。 22、申办工商登记注册,可免交投资人职业状况证明;进入科技园区创业楼等场所创业的企业,可凭园区有关管理机构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办理注册,免交场地产权证明。 23、企业登记注册时,涉及法定代表人签字但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履行的,允许其书面委托或公证委托他人签字。 六、改进服务方式,为企业提供更周到的服务 24、在市工商局,区、县(市)分局企业注册厅设立午间服务岗专窗,专为注册申办人提供登记注册咨询、发放登记注册表格及营业执照。 25、验照、年检由集中式改为滚动式。个体工商户年度验照按营业执照注册号尾数为序,分散至1—9月办理;内资企业年检按营业执照核发季度为序,分散至1—4月办理。 26、开通内资企业网上年检。企业可登录市工商局红盾网站(www.hzaic.gov.cn),按提示在网上完成年检的填报;由红盾网站向投资者及企业提供各类登记注册表格的下载服务。 27、在外商投资企业及有一定规模的内资企业和各招商引资机构中安排工商联络员,建立工商事务办理的“热线联系”和快捷通道。联络员人选由企业、招商机构推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聘任并发给《工商联络员证书》。 28、密切工商部门与外经贸等部门的联系,建立信息通报和例会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就审批和登记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磋商,寻求解决的路径、办法。 七、公正、规范执法,宽严相济实施监管 29、对各类经营主体,按国家工商总局“分级登记、属地监管”的要求,由工商所实施日常管理。对一般经营主体的例行巡查,一年内原则上不超过两次,同时要将走访服务与巡查有机地结合起来。 30、对性质较轻且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能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不予行政处罚;对违法性质较轻、影响不大、社会危害程度较低的案件,当事人能积极纠正并消除不良后果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可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31、对不正当竞争、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贩私、虚假广告、合同欺诈、注册资本(金)类违法行为,以及与之性质相似的其他严重违法案件,应严肃查处,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八、落实省工商局十项举措,构建新型注册监管模式 32、认真贯彻省工商局发布的“完善准入机制、放宽准入条件”十项工商实务,领会其实质要领,掌握其操作标准,确保在具体的注册监管工作中落实到位。 33、全面完善登记注册一审一核制,继续推广网上前置并联审批制,全方位深入实施“经济户口”综合、动态监管制,积极构建市场准入高质、高效,市场监管规范、科学的新型注册监管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