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进一步扩大对内开放,大力推动市外企业利用宁波综合优势加快发展,促进宁波和国内各地联动发展、共同繁荣,推进宁波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建设,现就关于进一步扩大利用内资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本市各级政府部门应努力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投资和发展环境,对国内各类企业和个人来甬投资设立的企业(以下统称来甬投资企业),实行与本市各类企业同等待遇。 第二条 鼓励国内各类企业和个人来甬投资,注册设立企业,从事符合本市“十五”产业发展规划和城市功能定位的各类产业。 鼓励来甬投资企业在工业、金融、旅游、商贸、房地产、现代物流,以及绿色、环保、生态农业等领域投资发展。 鼓励来甬投资企业投资本市各类开发区、保税区、产业园区重点发展的领域和特色产业。 鼓励国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个人来甬投资各类基础设施、科教文卫等各类社会事业和公益事业。 第三条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在受理各地来甬投资的企业登记时,其经营范围涉及法律、法规规定需前置审批,并符合有关规定的,均可按并联审批或告知承诺方式办理(金融业除外);凡申请登记符合条件,材料齐备的,在7个工作日内办毕注册登记;对重点、特殊的内资项目,可采取特事特办,材料齐备的,在1至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工商部门对来甬投资企业名称专用权给予保护。对于字号和简称为社会公众所熟知的,应给予保护,禁止其他新设立的企业名称、字号与其相重名、混同。来甬投资企业要求申请无行政区划名称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协助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报。 来甬投资企业要求设立子公司,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工商部门可予以登记。来甬投资企业对外投资额可超过其资本金的50%,但最高不得超过资本金的80%。来甬投资的专业性投资公司可运用其全额资本金进行投资。凡以高新技术成果、其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其中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一般可达到注册资本的35%,由股东协议约定,并按有关规定经过认定,入股比例可以不受35%限制;其他无形资产作价投资入股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20%。 鼓励来甬投资企业在甬投资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工商部门积极配合做好协调与审批工作。 第四条 来甬投资企业购买本市商品房(包括住宅和非住宅),对其应缴纳的交易手续费减半收取。 来甬投资企业所携带的非本市牌照车辆,可按有关规定予以转籍。 来甬投资企业可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户籍或居住手续。 第五条 来甬投资企业在进行企业或产品认定、资质认定和评审、经营权限审批以及项目招投标、业务承接等方面,与本市企业享有同等的机会和权利。 第六条 来甬投资企业凡符合有关条件的,可享受下列相应的优惠政策: (一)国家和省、市有关鼓励大企业(大集团)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国家和省、市有关鼓励技术创新的各项优惠政策。 (三)国家和省、市有关鼓励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各项优惠政策。 (四)国家和省、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五)本市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优惠政策。 (六)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 (七)本市支持各类产业园区的优惠政策。 (八)本市鼓励投资公益事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九)其他相关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 支持来甬投资企业和国内各类企业、个人参与本市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工作,包括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跨所有制的股权转让。 支持来甬投资企业和国内各类企业、个人通过多种形式对本市中小企业进行改制。 第八条 支持来甬投资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来甬投资企业可按有关规定获得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大企业(集团)可按有关规定在保税区设立仓储和加工生产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各地外贸公司在甬设立外贸子公司,并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第九条 本市金融机构应努力开发新的金融产品,不断完善对来甬投资企业在开户、结算、信息咨询、贷款卡申领和本、外币业务等方面的服务。 第十条 海关对属于国家鼓励发展产业的来甬投资企业的项目,凡不属国家统一平衡项目的,其在投资额度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一律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资信良好的来甬投资企业,海关为企业通关提供便利。 |